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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附近温泉价格【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8
【案件字号】(2020)粤52民辖终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阳李洁新徐跃鹏
【审理法官】林阳李洁新徐跃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叶福欢;谢楚闻
【当事人】武夷山景区门票多少钱叶福欢谢楚闻
【当事人-个人】叶福欢谢楚闻
【代理律师/律所】黄旭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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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黄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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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叶福欢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证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来凤天气【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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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谢楚闻一审起诉请求叶福欢还本付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谢楚闻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叶福欢上诉提出谢楚闻的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南海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其一审提出的谢楚闻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番禺区相互矛盾,故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综上,叶福欢
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裁定驳回叶福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叶福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3:02:17
【二审上诉人诉称】叶福欢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谢楚闻离开其户籍所在地普宁市梅塘镇已二十余年,其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南海区,不应以其户籍所在地认定为住所地。2.叶福欢的住所地为湛江市赤坎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受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综上,叶福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裁定驳回叶福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叶福欢与谢楚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2民辖终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福欢。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楚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福欢因与被上诉人谢楚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9)粤5281民初2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叶福欢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谢楚闻离开其户籍所在
地普宁市梅塘镇已二十余年,其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南海区,不应以其户籍所在地认定为住所地。2.叶福欢的住所地为湛江市赤坎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受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谢楚闻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谢楚闻一审起诉请求叶福欢还本付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谢楚闻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叶福欢上诉提出谢楚闻的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南海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其一审提出的谢楚闻经常居住地
为广州市番禺区相互矛盾,故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综上,叶福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裁定驳回叶福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叶福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林 阳
审 判 员 李洁新
审 判 员 徐跃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树坤
书 记 员 徐 颖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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