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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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湖天门山一日游攻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03
【字 号】湛府办函[2008]28号
【施行日期】2008.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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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府办函〔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行政机关公文是政府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是政府政务运作和决策的核心载体。近年来,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个别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在公文报送和办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公文的办理效率和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构建和谐的政务环境,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大连游轮五日游
  一、 关于报送公文的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公文办理要坚持一个“出口”,公文送负责人签发
前,统一由办公室或负责文秘工作的科室对公文格式、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室一律作退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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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本着“实事求是、确有必要”的原则,属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向市政府行文;可以由市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事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应径向市政府职能部门行文,不必向市政府行文;可以通过本县(市、区)职能部门向市政府职能部门行文解决的事项,不以县(市、区)政府名义行文。不得以县(市、区)党委或部门党委(党组)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
  (三)不得将来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领导直接交办事项除外),避免公文多头呈送,影响办文时效。
  (四)要规范公文报送方式,合理确定公文紧急程度,不要随意标注急件、特急件。紧急公文正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非紧急事项的公文,不得以传真形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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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报送的公文要按规定的格式印制,做到格式规范、文字清楚、装订整齐。请示、意见、报告均要一式3份,如有附件,附件必须完整,与主体份数相同并尽可能装订在一起。
  (六)须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意见、报告等上行文,一般不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更不要多头请示;属政府职责范围之内且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报送市政府。
  (七)正确使用“请示”和“报告”两个文种。向市政府请求指示、批准、批复时,使用“请示”;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市政府的询问时,使用“报告”。请示必须一文一事,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不要在一篇请示中同时请示若干个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问题,更不要越级请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必须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请示性公文必须标注联系人和。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办公室不受理越级上报的公文。
  (八)拟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送市法制局审核,再由市法制局报市政府研究。涉及机构设置、人员定编的文件,由行文单位直接送市编办办理。
  (九)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转报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必须写明所要转报的有关事项,明确提出所转报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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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承办公文的有关要求
  (一)对市政府办公室在受理请示、意见、报告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意见的事项,各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公文后,要认真研究,按具体的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意见,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退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不得报送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和未加盖单位印章的意见。在书面报送的意见中,要标注清楚所提意见原文的标题、发文字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办文编号,连同原件一并退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以便于办理和归档。
  (三)承办单位接到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事项和文电交办单》时,办理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时限未能作出答复意见时,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并抓紧办理。急件按时限要求办理。
  三、关于代拟公文的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拟制的公文必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情况要详细说明,同时报送电子版。代拟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争取意见一致后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二)各部门代拟文稿,主送和抄送范围必须明确。凡拟主送或抄送给有关县(市、区)和部门的,要附有这些县(市、区)和部门的名单。
  (三)对各部门代拟的公文,凡属语句不通、层次不清、结构混乱的,所提措施缺乏政策依据或违背有关政策、可操作性不强的,应当会签而没有会签的,不符合行文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作退文处理。
  (四)为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不以市政府名
义制发;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除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有实质性内容的贯彻意见外,一般不予转发;需要翻印的,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翻印。省政府各部门文件,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对省政府各部门文件提出的贯彻意见,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文稿,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无实际意见的文稿,同一内容重复发文的,已在会议上印发的领导讲话和会议纪要,各类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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