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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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布达拉宫门票免费时间∙【制定机关】三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6.30
【字 号】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5号
【施行日期】2021.08.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1)第5号
  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已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6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理洱海天气预报15天
  2021年6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由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
 
(2021年4月30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四章 经营规范
天津旅游景点排行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哈尔滨旅游景点必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乡村民宿管理,提升乡村民宿品质,保障乡村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产业促进和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昌一日游本条例所称乡村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内,利用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屋、原国有农(林)场房屋或者其他相关设施开办的小型住宿场所。乡村民宿规模的具体界定标准,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乡村,包括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村、社区、居。本市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便利准入、依法监管、凸显特、共享发展的原则,方便消费者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乡村民宿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乡村民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乡村民宿产业发展。
  区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建设、开办、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亚旅游路线安排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建设、开办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用地、规划等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乡村民宿市场主体登记,督促、引导乡村民宿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并负责乡村民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乡村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安全防范设施。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乡村民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查处乡村民宿建设、开办、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承担与行政处罚相对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乡村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标准以及开展行业服务质量检查、等级评定、诚信评价、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并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省乡村民宿发展规划,编制市乡村民宿发展规划,明确乡村民宿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区域特,引导乡村民宿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有利于乡村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投资经营环境,培育区域特品牌,促进乡村民宿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在旅游资源丰富、地方特鲜明的乡村或者在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周边的乡村发展乡村民宿产业。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营、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房屋和其他相关设施,用于发展乡村民宿产业。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民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乡村民宿奖励措施,统筹旅游产业发展、涉农等相关资金,支持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推广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农村居民信用贷款等特金融产品,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乡村民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村民宿产业贷款提供贴息补助。
  第十三条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乡村民宿等级评定工作,建立退出机制,支持精品乡村民宿发展,并根据需要制定乡村民宿地方标准,监督和引导乡村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
  第十四条 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其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乡村民宿人才队伍。
  第十五条 市旅游推广机构应当将乡村民宿宣传推介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组织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介活动,提升精品乡村民宿的市场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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