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兵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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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兵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公安  治安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3 
【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杰胡俊杰马小红 
【审理法官】刘杰胡俊杰马小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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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兴兵;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大连市公安局;申世锦 
【当事人】李兴兵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申世锦 
【当事人-个人】李兴兵申世锦 
【当事人-公司】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大连市公安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兴兵;申世锦 
【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昆明人才市场最新招聘信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复议机关物证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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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广东天气2022-08-21 18:48:13 
李兴兵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辽02行终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兵,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长兴岛街道海上村
委会治保主任、民兵连长、调解主任,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海上村。
     法定代表人蒋苏东,该局局长。
长春到长白山旅游攻略     委托代理人高永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贺永春,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公安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耀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祥仲,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申世锦,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珍珠泉门票多少钱一张     上诉人李兴兵诉被上诉人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被上诉人大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9)辽0281行初1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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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大公长(治)不罚决字〔2019〕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为:2019年7月2日14时许,在长兴岛海上村委会一楼大厅,海上村居民组长申世锦因工作的事与工作人员宋柏青发生争吵,海上村工作人员李兴兵劝解时与申世锦发生争吵,撕扯,申世锦向李兴兵靠近,李兴兵用手推申世锦肩部两下,在回手时,手划到申世锦眼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李兴兵不予处罚。2019年11月15日,大连市公安局作出大公复决字[2019]第61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作出的大公长(治)不罚决字〔2019〕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李兴兵不服,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大公长(治)行罚决字〔2019〕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为:2019年7月2日14时许,在长兴岛三堂村海上村村委会一楼大厅,海上村居民组长申世锦因工作的事与工作人员宋柏青发生争吵,
海上村工作人员李兴兵劝解时与申世锦发生争吵,撕扯,申世锦用拳头打了李兴兵头部一下,申世锦要拿椅子打李兴兵时被他人拉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世锦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5日,大连市公安局作出大公复决字[2019]第60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作出的大公长(治)行罚决字〔2019〕408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发布于:2023-08-13 18:26: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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