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泰和三元投资有限公司、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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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泰和三元投资有限公司、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4 
【案件字号】(2020)黔23行终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颜虹王幼封陇忠平 
【审理法官】陈颜虹王幼封陇忠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沈阳滑雪场【当事人】广西泰和三元投资有限公司;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安龙县自然资源局;黔西南泰龙(集团)桂丰冶炼有限公司;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望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当事人】广西泰和三元投资有限公司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安龙县自然资源局黔西南泰龙(集团)桂丰冶炼有限公司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望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当事人-公司】广西泰和三元投资有限公司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安龙县自然资源局黔西南泰龙(集团)桂丰冶炼有限公司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望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代理律师/律所】韦朝鸿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贺壮志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王海燕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袁志忠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陆光伦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韦朝鸿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贺壮志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王海燕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袁志忠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陆光伦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韦朝鸿贺壮志王海燕袁志忠陆光伦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广西泰和三元投资有限公司;黔西南泰龙(集团)桂丰冶炼有限公司;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 
【被告】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安龙县自然资源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查封第三人证明回避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第一,
安龙县自然资源局已为案涉土地办理查封的事实不容否认。安龙县自然资源局于2015年4月8日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已办理,查封期限为2015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该局已办理查封手续,且现有证据也可以证明该局办理了查封手续。第二,一审法院回避了案件的关键事实,即案涉土地是在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义龙新区分局办理的抵押登记。第三,一审法院遗漏了本案关键争议焦点,即案涉抵押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桂丰公司在拖欠上诉人巨额货款的情况下,明知案涉土地已被查封,采取欺骗手段将已查封的土地办理抵押登记,而安龙县自然资源局在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就为桂丰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其作出的抵押登记行为违法。第四,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是本案适格被告。案涉不动产登记证明系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义龙新区分局具体办理,而该分局系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是本案适格被告。第五,一审法院避重就轻,仅以安龙县自然资源局未提交查封证据而认定没有查封的事实,不仅损害了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也损害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8行初4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广西泰和三元投资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2-08-20 08:29:21 
辽宁丹东房价【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泰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8行初40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安龙县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12月29日为原审第三人桂丰公司、兴义农商行、安龙农商行、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望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的黔(2017)顶效开发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09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广西泰和三元投资有限公司、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黔23行终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泰和三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某某航洋国际城某某楼某某。
去哪儿网订酒店     法定代表人余昌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韦朝鸿,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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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李锦洪,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壮志,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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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邢光跃,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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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夏青,执行董事。
卫星同步时钟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志忠,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尤昌文,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新安镇西城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一凡,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者楼镇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卢世悠,理事长。
     原审第三人望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望谟县天马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林,理事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光伦,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文发布于:2023-08-16 04:17: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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