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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过境运输协定 文章属性
∙【条约领域】海关
∙【公布日期】1995.03.09
∙【条约类别】协定
∙【签订地点】伊斯兰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过境运输协定*
瑞典不适合华人生活(注*:1995年3月9日签订于伊斯兰堡并于1996年1月18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各方”),认识到在缔约各国之间开展过境运输的必要性,本着维护、发展和加强业已存在的友谊的意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各方同意按相互商定的线路对过境运输提供便利。缔约各方同意采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过境运输,不得因交通工具的所属关系而区别待遇。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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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一方的货物(包括行李)和车辆通过缔约其他方领土的运输,即为“过境运输”。第三条
过境运输由在缔约各方注册的车辆担任,经核准参加过境运输的车辆应执行国际公路过境运输行车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过境运输的边境口岸和陆上线路见附件。
增开的线路由缔约各方另行商定。
进行过境运输的程序,由缔约各方授权主管机关商定。
第五条
在过境国领土上对过境运输车辆免征运输收入和利润税收,但根据各自国家内部规定收取的由过境运输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运输费用除外。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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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一方可对从事过境运输的车辆征收通行费,包括养路费。
第七条
为方便货物的过境运输,缔约各方海关当局经过相互协商,应制定统一的海关程序及手续。
第八条
缔约各方应努力改善各自境内沿途的交通基础设施,并为等候办理海关手续后继续前进的过境车辆在入境或出境口岸有偿提供停车棚和场地。
对载有危险品和大件货物的车辆应单独停放。
第九条
缔约各方同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满足对铁路车皮、公路车辆和商船的要求。
第十条
缔约各方同意在铁路、公路运费,港口及其他费收方面给予缔约方不低于本国货主的待遇。
第十一条
和田玉价格 缔约各方为促进货物过境运输在各缔约国间快捷有效地进行,同意采用统一格式的货单。
第十二条
缔约各方有权根据其国内法律的规定,对过境运输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其依据不仅包括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道德、健康和动植物检疫,以及商标和版权等法律,而且还包括出于经济或其他方面的考虑。
第十三条
缔约各方相互为属于缔约各方和第三国(非本协定缔约国)的货物提供在其领土上自由过境的便利,其中不包括走私货物、武器弹药、和为缔约各方法律所禁止出口和进口的物品。
对符合国际贸易惯例、海关规定和其它国际规定的过境货物,在经过缔约一方的领土时,应受到该缔约方的保护。
张家界游玩攻略三日游详细第十四条
本协定未提及的事项,由缔约各方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缔约各方将委派联络官员联合调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各自国家主管机关反映本协定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使之及时得到解决。缔约各方的联络官员根据相互的约定进行会晤。此类协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为执行本协定,缔约各方主管机关将进行会晤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缔约各方同意在对本协定的解释出现分歧时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将提交有关方面所能接受的仲裁机关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十七条
对本协定可以进行修改。任何建议的修改意见应送交保存国,由其通知缔约各方。
修改意见在缔约各方表示同意并签署单独的会谈纪要后采纳。
第十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方中最后一方通知完成协定生效所需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
通知将由保存国收取。
保存国是本协定在其领土上签字的国家。
第十九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五年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其它缔约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华山第二十条
本协定对其它国家开放,这些国家经所有缔约各方同意后可加入本协定。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