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与重庆文立舟扬广告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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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与重庆文立舟扬广告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城乡建设  其他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0 
【案件字号】(2020)渝04行终1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红梅蒲开明黄瑶 
【审理法官】张红梅蒲开明黄瑶 
【文书类型】租房子app哪个好裁定书 
【当事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重庆文立舟扬广告有限公司 
【当事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重庆文立舟扬广告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重庆文立舟扬广告有限公司  鼋头渚
【代理律师/律所】郭沛然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沛然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沛然 
【代理律所】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被告】重庆文立舟扬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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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酉阳县城管局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酉阳县城管局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文立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酉阳县城管局无异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撤回上诉;    准许重庆文立舟扬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行初6号行政
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文立舟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22:03:36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与重庆文立舟扬广告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4行终1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环城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2MB00169690。
     法定代表人芮华,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杨兵,该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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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郭沛然,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文立舟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桃花源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81483588G。
     法定代表人杨宗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先嘉,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简称酉阳县城管局)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文立舟扬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文立公司)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文立公司的起诉请求不明确,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文立公司释明,文立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一审起诉,在明确诉讼请求后再行提起诉讼。因文立公司撤回本案一审起诉,酉阳县城管局自愿撤回本案上诉。庐山三叠泉瀑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酉阳县城管局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文立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意思表
示真实,酉阳县城管局无异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撤回上诉;
     准许重庆文立舟扬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行初6号行政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文立舟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红梅
审 判 员 蒲开明
审 判 员 黄 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原菲
书 记 员 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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