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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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尼日利亚穷还是富裕
公布日期
2016.07.29韩国济州岛攻略
施行日期
2016.07.29
文号
海南旅游攻略路线最佳路线
主题类别
住房改革与发展
效力等级
美丽的大草原风景图片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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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
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
  运城市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大棚户区改造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晋建保字〔2015〕221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保字〔2015〕1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
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是创新棚户区改造融资方式、加快棚户区改造重要途径,对于促投资、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大意义。从2016年起,各县(市、区)新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全部推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模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
  (一)政府主导,规范操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协议签订等基础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相关内容。
  (三)创新机制,有序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明确权力和义务,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工作内容
五河县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可以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行政单位或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实施主体。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择优选择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实施主体主要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部门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符合国发〔2015〕37号文件要求,通过市场化改制,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原融资平台公司;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非国有上市企业与当地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等。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四)购买程序。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和项目清单,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2.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项目计划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4.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
  5.组织实施购买。实施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单位、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实施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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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争取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筹集情况等,按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要求和项目进度,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主体及时拨付资金。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关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依法落实好相关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棚户区改造服务供给模式。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科学确定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规模,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完善项目规划、土地、环评、核准等行政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安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等工作。住建部门要及时发布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实施等工作,同时做好与支持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相关银行的对接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实施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施
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报账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实施主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意义、原则和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社会舆论引导,主动回应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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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棚户区   改造   购买   服务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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