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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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旅游局
【公布日期】2013.04.08
【字 号】并旅行字[2013]24号
【施行日期】2013.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武当山风景区门票太原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并旅行字〔2013〕24号)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为继续推进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和旅游形象,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根据《山西省旅游局关于持续开展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专项行动的意见》,市旅游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专项行动,现将《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落实。
  2013年4月8日
  太原市旅游局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山西省旅游局关于持续开展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专项行动的意见》,结合我市旅游市场的实际,制定太原市旅游局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人民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为目标,坚持依法治旅,诚信经营,进一步解决影
响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行为。规范市场秩序,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我市旅游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和旅游产业的升级转型。东山岛民宿推荐海边
  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专项行动的范围和分工
  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专项行动的范围,以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为重点,实行全方位、全覆盖。
  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专项行动,要落实“一岗双责”和领导干部保包制度,强化监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挂牌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处室落实。具体分工如下:
  (一)A级景区点,由赵金英调研员牵头,组织发展规划处督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专项行动工作。
  (二)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由黄道义副局长牵头,行业管理处和市旅游执法监察队负责开展专项行动。
  (三)对星级饭店的专项整治工作,由张莹副调研员牵头,行业管理处负责督导检查。
  (四)工农业旅游点专项整治工作,由张莹副调研员牵头,政策法规处负责检查督导专项行动。
  三、打击非法违法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法及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市、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进行。
  1、企业自查(4月10日-4月25日)
  本着“生产必须规范安全,规范安全才能生产”的原则,各旅游企业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自查自整方案,对存在的经营不规范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及时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安全监管处)。没有上报自查报告的企业,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为市、县(市、区)两级重点检查和督查对象。
  2、市、县(市、区)两级旅游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督查(4月26日-5月31日)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所属企业进行检查,特别是重点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确保企业规范经营和安全生产。
  市旅游执法监察队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合理安排人员,集中力量和时间,搞好旅游市场的明查暗访,按照“一突出,五明确”的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和督导,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从严从快予以处罚。
  四、旅游攻略自由行攻略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的重点内容河南今明后三天天气预报
  (一)旅行社
  1、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包括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游客,以商务考察、出国培训等名义变相招徕组团旅游,收费的俱乐部游、自驾游、驴友、涉及景点的看房团等包价旅游。
  2、旅行社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超范围经营出境游、赴台游的。
  3、旅行社不与游客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
  4、旅行社租用无资质车辆和聘用无证导游的行为。
  5、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的行为。
  6、旅行社有歧视性收费的行为。
  7、旅行社不按合同约定,改变旅游团队行程或对导游人员管理不严、改变旅游团队行程的行为。
  (二)星级饭店
  1、未取得星级的饭店资质假冒星级饭店的。包括私挂假星级牌照,饭店内外以各种形式悬挂1-5颗星标志,酒店用品、印刷品等印制1-5颗星图形,管理、服务人员自称为星级饭店,在各类媒体广告宣传中,冠以星级饭店或“准*星”、“相当于*星”等。
  2、未按核定星级开展销售或宣传招徕的。包括低星级假冒高星级饭店,在各类媒体做“*星级饭店*星级服务”等误导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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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景区
  1、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是否设立明显的提示和警示标志。
  2、景区价格,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明码标价。
  3、景区内是否存在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四)导游员
  1、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进行导游业务活动的。
  2、无证从事导游活动。包括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伪造和冒用、借用他人导游证,无讲解员证从事讲解活动等。导游证未通过年审,参加导游活动或从事导游业务的。
  3、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特别是诱导游客“打卦算命”、“烧高香”欺客宰客的。
  4、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改变合同约定行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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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或接收到非法经营旅游业务投诉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规及2012年9月27日全市诚信经营大会的要求,进行取证,依法查处。
  五、要求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游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和整改在旅游业务、安全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不留死角,切实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的两个主体责任。各旅游企业是规范经营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专项行动,动员全体员工,加大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自查的力度,落实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专项行动责任制,发现问题实行责任倒查。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是企业规范经营和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予以严厉处罚。
  (三)进一步完善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旅游局要以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专项行动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实现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旅游业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做到治理不留后患。
  (四)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对检查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查处、有意拖延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在查处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吃拿卡要、收受贿赂、充当保护伞、袒护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太原市旅游局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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