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普通法与衡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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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24小时天气预报1985年由刘德华、主演的《法外情》,使笔者第一次
认识了香港的法庭法律律师带着假发、手拿法典在法庭
上口若悬河、侃侃而谈,为实现公平正义而寸理力争,让笔
者朦胧的认识到,原来西方的法律跟我们的不一样。香港是
英国的殖民地,香港的法律制度源于英国,不要求每个人都
成为英国法专家,但了解一些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知识至少
以后看电视能有所帮助。
普通法(common law),是指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英国王室法庭实施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和判例法。普通法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王权强大的结果。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同英国封建主哈罗德为争夺英国王位而进行了一场战争,最后战争以威廉的胜利而告终,威廉成文新的英王。诺曼征服以前,英国司法四分五裂有郡法庭、百户法庭、贤人会议、封建领主法庭、教会法庭等机构,诺曼征服以后,司法权集中到中央,逐渐发展成专业法庭,如专门处理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案件的普通诉讼法庭;处理涉及国王利益的王室诉讼、重大疑难案件及普通诉讼法庭错判案件的王座法庭;处理申理税收和财政纠纷案件的棋盘法庭。上述中央法庭开始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大厅办公,后来为了适应普通诉讼当事人的需要,产生了巡回法庭。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将巡回审判制度永久性固定下来,巡回法庭在不同地区开庭时,巡回法官总要向陪审团了解案情和当地习惯,并以此作为审判的依
据。回到威斯敏斯持后,法官们互相交流各自了解、汇集的各地
习惯,研讨案件的难点。一部分合理的习惯和判例得到了众多法
官的普遍认同,成为以后巡回法官审理类似案件的审判准则。在
强大王权的支持下,通过长期巡回审判实践,便在原有习惯法的
基础上,以判例的形式将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来,形成
沈阳景点大全一日游攻略通行于全英国的“普通法”。
普通法的基本制度与原则:
1、令状制度。令状制度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令状由原告向国王提出申请,经国王同意后,由大法官签发。令状种类繁多,原告必须申请到合适的令状才可启动诉讼程序,如果选择失当,就会被法院驳回起诉。原
告往往难以选择到合适的令状,同时封建贵族也深感司法管辖权受到侵害,因此1268年在大贵族主持下制定了《牛津条例》,规定若没有国王和议会的同意,大法官不得再签发新的令状。令状制度对普通法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令状制度扩大了国王的司法管辖权,促成各地分散的习惯法走向统一,同时其固定格式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相对统一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格式。通过令状的适用,在诉讼过程中逐渐发展出解决某一类纠纷的审判形式和法律原则,并在以后的诉讼中反复适用,从而形成法律。由于令状制度的发展,使英国法律形成“程序优于权利”的传统。
2、遵循先例原则。遵循先例的基本涵义是“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普通法形成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巡回法官互相认可合理的判决,
并在以后的巡回审判中作为审理相似案件的推则。13世纪以后,随着判例汇编以及判例著作的出版,遵循先例的原则逐渐普及。至19世纪,随着可信程度高的官方判例集的出现,遵循先例原则得以最终确立,并渗入衡平法,成为整个判例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已运作了数百年,人们普遍认为它具有公正性、确定性、灵活性以及可预见性的优点。但是它的缺陷也很多,主要表现为由于判例的数量庞大,法官实际上无法全面了解,必然造成适用的偏差;同时对先例的严格遵循也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僵化,限制法律的快速发展。
阳新天气3、律师制度。英国律师制度最具特的地方是将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类。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
律师。出庭律师主要业务是准备书面文件和出庭辩护。出涠洲岛五彩滩
庭律师不与当事人直接发生联系,由事务律师与当事人接
触。事务律师需对出庭律师介绍案情,准备法律文件,并
陪同出庭律师出庭。事务律师主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办理日常法律事务等。在诉讼方面,事务律师主要负责诉讼准备阶段的各项事务,如调查取证、安排证人出庭、草拟各种法律文书等。事务律师只能在地方法院出庭,不过如果是涉及破产的案件,事务律师也可以在高级法院出庭。
4、陪审团制度。英国陪审制度是由亨利二世颁布的一系列诏令确立的。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取庭审,察看证据,然后进行评议,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仅就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裁决,如果裁决无罪,必须
当庭释放被告,如果裁决有罪,则由法官决定刑罚。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则进一步决定责任程度和损害赔偿数额。对于陪审团的裁决,曾经实行一致裁决原则,即必须全体通过。1967年《刑事司法法》废除了该原则,确立了多数裁定原则,并在1974年《陪审团法》中进一步明确。如果无法作出多数裁定,法官将宣布解散陪审团,另组陪审团进行重新审理。
衡平法,是指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公平正义原则为指导对普通法的修正、补充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衡平法发展的原因是:首先,普通法法院的诉讼是根据令状开始的,到14世纪令状式发动的诉讼程序僵化,繁琐,形成“无令状即无权利”的原则,阻碍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救济。其次,普通法实体法内容落后于经济发展形势。普通法形成于英国封建制度的鼎盛时期,主要调整封建社会和经济关系,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大量契约、商业纠纷等新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案件的涌现,普通法无法满足裁判此类案件的需要。第三,普通法救济的范围有限。救济范围的狭隘导致人们的正当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后,英国法律的传统是如果当事人在普通法庭上遭受了不公平的对待,可以直接向代表“公平、正义之源”的国王请求裁决的传统。
最初由国王亲自处理对普通法判决有争议的案件,后来演变为由大法官专门处理,大法官审理案件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限制,也不用陪审制,他们作为“国王良心的守护者”,依据“公平、正义”原则独立作出判决。大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创制了一系列规则,对普通法无法救济的权利提供保护,并针对新型的经济纠纷进行调整,极大地弥补了普通法僵化保守的缺陷。到15世纪末,衡平法院正式建立,随着衡平法司法范围的日益确定,衡平法逐渐发展为较为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英国从此形成普通法与衡平法两种法律体系、两套法院系统和两种诉讼制度长期并存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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