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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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12.05
施行日期
神农山2020.01.01
文号
主题类别
水污染防治
效力等级
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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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
  (2019年10月24日丽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泸沽湖的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与丽江市行政区域内泸沽湖保护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泸沽湖的保护和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泸沽湖最高运行水位为2691.8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2691.00米。辽宁旅游攻略必去景点大全
  泸沽湖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泸沽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泸沽湖水体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外延80米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泸沽湖径流区的范围。
  一、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丽江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一、二级保护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保护管理。
 
第六条 泸沽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丽江市(以下简称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泸沽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泸沽湖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 市、县和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镇(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泸沽湖保护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泸沽湖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和保护设施的行
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泸沽湖保护工作,决定泸沽湖保护的重大事项,建立泸沽湖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泸沽湖保护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泸沽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泸沽湖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泸沽湖保护和管理的工作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泸沽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泸沽湖的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
  泸沽湖管理机构、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综合服务监管平台。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保护区内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编制泸沽湖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三)负责落实泸沽湖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泸沽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泸沽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泸沽湖保护和管理措施,报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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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实施泸沽湖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四)建设及维护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设施;
  (五)对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六)组织有关部门对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重要景观、环境进行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七)组织泸沽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八)保护保护区内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
  (九)在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工作方案按规定报批;
  (十)建立保护区侵占湖体、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日常巡查和执法责任制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十一)落实云南、四川两省共同保护治理泸沽湖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实施泸沽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泸沽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泸沽湖沿岸、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社区保洁工作;
  (五)按规定处理生产、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保、水利、水文、通信、道路、科研、湿地工程、公共安全、执法船舶停靠等设施除外;
  (二)填湖、围湖、建鱼塘,网箱、围栏(网)养殖等;
  (三)电鱼、毒鱼、炸鱼,放生外来入侵物种;
  (四)在泸沽湖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五)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
  (六)在湖内游泳;
  (七)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附近旅店第十四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打井、修坟立碑等活动,开山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
  (二)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项目;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
  (五)在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粪便、污水,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
  (六)向入湖河道、沟渠、河道岸坡及湖泊滩地排放、倾倒和填埋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废渣;
  (七)乱扔、倾倒、填埋垃圾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等废弃物;
  (八)规模化畜禽养殖;
  (九)投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
  (十)损毁、移动界桩,损毁防汛、水文、水利、气象、环境监测等设施;
  (十一)酒吧、歌舞娱乐、音像店、室等经营场所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边界噪声;
  (十二)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有计划地实施退耕、退塘、还湿地。原住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应当有计划地迁出并妥善安置,国家认定的传统村落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传统村落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风貌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保持传统村落的完整性。传统村落各类项目必须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禁止破坏原有的传统村落结构形态。
 
第十六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泸沽湖保护和利用规划,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泸沽湖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泸沽湖管理机构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组织实施河
渠、湖泊、湿地等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改善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对保护区内的荒山荒坡进行生态修复,对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
 
第十八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转变保护区农业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绿生态农业,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美国时间现在几点钟?
 
迪拜为什么那么有钱第十九条 在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影视拍摄等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或者同意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保护区内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机制,建设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置。
  保护区内的住宿、餐饮及其他经营者应当按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垃圾收集、油污分离
等环保设施设备,实行雨污分流,禁止污染物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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