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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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其他行政管理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西安名小吃排行榜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粤20行终13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满星高琳王昕 
【审理法官】刘满星高琳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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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泉眼第四村民小组 
【被告】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村民小组系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所规定的特别法人,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行为能力。 
【权责关键词】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回避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常州恐龙园2022开放时间本院认为,村民小组系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所规定的特别法人,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行为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及从事相关经济职能的法律授权,只有在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其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方可依法代行其职能。本案中,泉眼第四经济社作为泉眼第四村民小组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该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同时,其也是涉案中府集有(2013)31某某某某某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载明的权利主体。对于与该土地证相关的行政行为,可以也只能以泉眼第四经济社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作为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在其已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无权径行以自已名义提起涉案诉讼。亦即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原告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经程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生效裁判文书反映的事实,已足以认定泉眼第四村民小组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故无需要再行开庭、调查等,其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泉眼第四村民小组的上诉意见缺乏理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8:33:23 
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20行终1332号
大连铭湖温泉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
     主要负责人:吴建德,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MB2C940480。
     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泉眼第四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执行行为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行初14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作为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以市自然资源局注销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第四队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泉眼第四经济社)农民集体所有的中府集有(2013)31某某某某某号土地所有权证违法为由,请求判令确认市自然资源局该行政行为重大违法。
     本院另查明,中府集有(2013)31某某某某某某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载明权利人为泉眼第四经济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为290.6763亩。中山温泉股份有限公司因认为上述土地包括了其享有物权的部分土地,遂于2019年4月15日以市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中府集有(2013)31某某某某某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案号为(2019)粤2071行初760号。该院依法追加了土地所有权人泉眼第四经济社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泉眼第四经济社的负责人吴建德以及两名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19
年9月4日,该院作出(2019)粤2071行初760号行政判决,撤销中府集有(2013)31某某某某某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判决后,中山温泉股份有限公司、市自然资源局、泉眼第四经济社在收取行政判决书后均未提起上诉,但泉眼第四村民小组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粤20行终1483号行政裁定,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为不同的组织,‘社队组织’变更后,其相关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自我管理的职能由不同的组织承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涉案土地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为泉眼第四经济社且原审法院依法追加其为案件当事人,泉眼第四经济社具有独立的主体身份和独立的行为能力及诉讼能力,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泉眼第四村民小组无权代行泉眼第四经济社的权利,无权提起本案上诉,其上诉依法应予驳回”,遂裁定驳回泉眼第四村民小组的上诉。2019年12月9日,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8月7日,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上述裁判文书,撤销泉眼第四经济社农民集体位于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的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并注销中府集有(2013)31某某某某某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泉眼第四村民小组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市自然资源长沙好玩的景点有哪些
最新旅游新闻事件今天局注销中府集有(2013)31某某某某某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首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该院曾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粤2071行初760号行政判决,撤销中府集有(2013)31某某某某某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虽然泉眼第四村民小组就该行政判决提出上诉,但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粤20行终1483号行政裁定,驳回泉眼第四村民小组的上诉。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市自然资源局注销中府集有(2013)31某某某某某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行为应属于根据法院前述生效裁判作出的执行行为,并未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施。据前引规定,泉眼第四村民小组就该执行行为提起诉讼的,应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次,根据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20行终1483号行政裁定,已认定泉眼第四经济社具有独立的主体身份和独立的行为能力及诉讼能力,泉眼第四村民小组无权代行泉眼第四经济社的权利,故法院以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不是适格当事人为由驳回泉眼第四村民小组的上诉。换言之,泉眼第四村民小组对中府集有(2013)31某某某某某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被注销的行为并不
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综上所述,泉眼第四村民小组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泉眼第四村民小组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我方系自然村,亦为生产队、村民小组,于2012年设立经济组织即泉眼第四经济社,两者实为同一主体。中府集有(2013)31某某某某某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虽然确定权利人为泉眼第四经济社,但实际上是泉眼第四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财产,我方有权就此提起诉讼。2.原审法院未作调查询问,未开庭,且剥夺我方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当纠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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