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孙垒垒与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孙垒垒等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其他人格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1
【案件字号】(2020)苏03民辖终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树华姚迪张雷
【审理法官】刘树华姚迪张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孙垒垒;丰县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孙垒垒丰县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垒垒
【当事人-公司】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丰县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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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系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侵权而诉请其赔偿医疗费、护工费等提起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沈阳水上乐园>湛江旅游景点大全介绍免费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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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侵权而诉请其赔偿医疗费、护工费等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丰县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丰县,故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原审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3:06:53
【二审上诉人诉称】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如原告主张侵权纠纷,事故发生地在焦作市修武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焦作市修武县,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如原告基于旅行合同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均在修武县,故本案应由修武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 朝鲜旅游一次多少钱
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孙垒垒与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孙垒垒等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辖终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特商业区青龙大道和丰收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马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垒垒。
原审被告:丰县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安福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冬冬,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垒垒、原审被告丰县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78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如原告主张侵权纠纷,事故发生地在焦作市修武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焦作市修武县,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如原告基于旅行合同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均在修武县,故本案应由修武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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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侵权而诉请其赔偿医疗费、护工费等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丰县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丰县,故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原审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树华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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