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忠与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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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忠与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乌镇在哪个城市【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4 
【案件字号】(2020)宁05行终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万红张艳霞王军 
【审理法官】孙万红张艳霞王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成忠;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当事人】张成忠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当事人-个人】张成忠 
【当事人-公司】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辛红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辛红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辛红 
【代理律所】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  strategy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成忠 
【被告】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违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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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经核,张成忠分别于2016年3月24日、6月21日收到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其最迟应在2016年6月21日就知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应于2017年6月21日前提起行政诉讼,张成忠于2019年6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张成忠提出2018年6月27日,其才正式恢复自由,才正式知道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实施的行为是非法的,按其所述,张成忠应当在恢复自由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其于2019年6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张成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2:41: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查明,张成忠于2016年3月21日代表中卫市齐百富家庭林场与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民政府签订《集体荒地承包合同》,约定张成忠承包兴仁镇集体土地1543.8亩、国有土地1.37亩。张成忠开始在涉案土地上开垦并种植枸杞、铺设供水管道、打井、架设高压电线杆、建设彩钢活动房、修路。2016年3月24日,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以张成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卫林罚责通字【2016】第01号),责令张成忠立即停止侵占林地的违法行为,办理相关占用林地手续。2016年3月24日张成忠在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签字确认。2016年6月21日,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再次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卫林罚责通字【2016】第02号),责令张成忠立即停止侵占林地的违法行为,撤出施工设备,恢复林地植被。2016年6月21日张成忠在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张成忠分别于2016年3月24日、6月21日收到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张成忠应四川民族学院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张成忠2015年10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森林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2月14日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6月27日张成忠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张成忠认为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未告知其诉讼期限的法律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此期间内,张成忠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受到限制,张成忠应于2017年6月21日前提起行政诉讼。即使扣除张成忠张成忠被剥夺人身自由共计68天,张成忠于2019年6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成忠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成忠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行政裁定书,改判支持张成忠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张成忠与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宁05行终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忠。海湾国家森林公园 攻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新美亚陶瓷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任永新,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巨川,系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法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红,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成忠因与被上诉人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宁0502行初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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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成忠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行政裁定书,改判支持张成忠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一、原审行政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2015年10月8日,张成忠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及逮捕等强制措施,该案历尽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程序,最终由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5刑终8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无罪。张成忠被生效判决宣告无罪的日期是2018年6月27日,至此才真正
的恢复了自由,才正式知道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实施的行为是非法的,包括刑事措施和行政行为。2.在被正式宣告无罪之前,张成忠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法律虽未做禁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但针对于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双重身份即既是侦查机关又是行政机关的现状,张成忠不可能在未被确认无罪之前先行提起行政诉讼。3.张成忠提起原审诉讼的时间是2019年3月20日,原审法院以审查为由一直拖至6月份才正式立案。而且在2019年3月份之前,张成忠曾多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均被无理由的推诿立案。二、原审行政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但却曲解法律规定之意,导致裁判结果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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