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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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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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0.08
【字 号】景府发[2013]10号
【施行日期】2013.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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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故宫博物院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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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府发〔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是文物大市,地下、地上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众多,文物保护工作非常重要。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也大力支持,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当前,国家对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面临的文物保护和文物管理形势更加严峻,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严格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物保护和文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凝聚力,满足人民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市境内文物众多,保护好、管理好、发挥好境内文物的作用,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
府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摆正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把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摆到突出位置,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大管理力度,强化保护措施,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健康开展,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纳入社会防灾体系、纳入社会治安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和文物管理工作力度
  (一)加强文物保护规划工作。组织专门力量,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文物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文物保护规划。
  (二)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正确处
理好推进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做到“在建设中保护,在保护中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确需作业,必须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修缮、迁移和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不可移动文物,不得造成文物原状明显改变;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得造成文物破坏;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不得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违反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对现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聘请专人或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看护管理。建立健全县、乡、村、看护员四级保护网络。对暂没有级别但具有一定研究和考古价值的出土可移动文物,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集中进行保护。
不丹首都  (四)加强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发现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文物工作的长期任务,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摸清我市文物资源之后,
进一步完善文字记录、采集文物标本、摄制文物照片、建立档案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五)加强馆藏文物管理。一是按照馆藏文物级别,逐一建立档案,实行分类分级保管。要按照公安部GA--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加强文物库房建设,配备安全可靠的防盗、防火、防腐、防损坏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馆藏文物安全。二是对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单位现存的文物,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交指定的收藏单位代管。
  (六)加强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涉及的有历史、研究和保护价值的但未认定为文物的陶瓷藏品、生产器具、档案资料等的管理。一是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指定专人负责,由该部门和文物部门共同监管。二是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对所有的陶瓷藏品、生产器具、档案资料,参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编号、录入,建立藏品账目,并报文物部门备查。三是改善保管硬件设施。进一步加强藏品库房安全措施,添置防盗、防火、防腐等相关设备。四是设馆保护。对具备条件设立博物馆的,依照《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博物馆,将所有的陶瓷藏品、生产器具、档
案资料纳入到博物馆藏品范畴进行严格管理。对一些具有较高艺术研究价值的藏品,应经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批准,调拨给综合性、专业性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成都有啥好玩的景点推荐
  (七)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市文物、公安、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交易市场的管理,既积极培育文物市场,又加强和规范文物市场和文物拍卖活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活动,震慑文物犯罪活动。
  (八)加大文物执法力度。文物、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收缴的文物,要依法依规及时移交文物部门管理。要重点加强对古建筑的监管,严防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被拆除、损毁和被倒卖。
  三、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
  (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的项目资金支持。各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精心包装一批文物保护项目,并做好项目申报的前期工作,向上级争取资金。
  (二)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加强文物执法、维护和维修市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征集重点文物。各县(市、区)根据当
地财力情况安排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资金,用于辖区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切实管理好、保护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积极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在确保文物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和个人出资、捐资进行文物维修和保护。
  (四)支持文物保护单位参与旅游业。依托我市古建筑、红文物资源优势,结合绿自然景点发展古、红、绿旅游,打造旅游精品项目。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文物工作者的素质
  (一)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文物保护机构,调整和充实力量,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文物保护、展示、收藏、研究和相关管理工作。将文物执法纳入综合性文化行政执法,增强文物保护执法力量。
  (二)成立市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文物鉴定与咨询、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缮与恢复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论证与评估等工作。专家委员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三)加强文物管理和业务人才的培养,努力培养、锻炼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积极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及急需专业人才,以适应文物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充分调动市、县两级文物保护机构的积极性,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通过“馆校结合”、“师承制”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文物保护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文物保护工作者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四)健全业余文保员、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等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发挥其在文物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对多年从事业余文物保护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业余文保员和文化遗产志愿者,市、县(市、区)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给业余文保员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或补助。
  五、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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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完善文物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调整、充实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文物保护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全面加强政府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改进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文物管理保护水平。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文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及时侦破、查处文物违法案件,追缴的被盗文物要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收藏和处理,严禁以经济处罚替代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走私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应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规划部门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商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文物和现场,出土的所有文物应当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藏匿、买卖或者赠送。

本文发布于:2023-08-30 09:23: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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