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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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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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2.25
【字 号】聊政办发〔2021〕7号
【施行日期】202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5日湖南旅游必去的地方
 
  第一章    总 则
苏州穷游旅游攻略  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
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各方信赖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本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供水、供气、供暖、污水、污泥、环卫设施、垃圾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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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省、市有关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类企业市场主体所有制形式的规定,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在本市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范围内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和安全生产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原则上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八条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烟台到大连船票价格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
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项目提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根据有关办法和财力状况提出意见。
  第十条 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依托本级人民政府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项目提出部门应当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法律法规规章对特许经营者的选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许经营涉及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拟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中国航空博物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协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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