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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资源 土地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6
【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7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建功吴晓玲朱丽
【审理法官】苏州旅游地图高清大图刘建功吴晓玲朱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江苏双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江苏双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江苏双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紫龙湾温泉度假酒店
【代理律师/律所】任满军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满军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满军
【代理律所】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汕头市南澳岛旅游景点行终字
【原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江苏双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亭湖区政府以及被上诉人双昌生物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以及起诉的请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亭湖区政府以及被上诉人双昌生物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以及起诉的请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第(十)项、第(十五)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行初121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江苏双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双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4 22:03:36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与江苏双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行终777号
国家博物馆预约服务系统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盛艳,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君琪,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五大航天发射基地
委托代理人任满军,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双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澳洋工业园双昌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夏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铭,该公司股东。成都2天游玩攻略
原审第三人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亭湖区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双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昌生物公司)、原审第三人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占用土地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行初1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亭湖区政府、被上诉人双昌生物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分别申请撤回上诉以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亭湖区政府以及被上诉人双昌生物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以及起诉的请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五)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行初121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江苏双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双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负担。
落款
审判长 刘建功
审判员 吴晓玲
审判员 朱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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