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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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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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7.10
【字 号】酒政发〔2015〕145号
【施行日期】2015.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西江苗寨千户风景区
蹦极要签生死协议吗【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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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政发〔2015〕14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酒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0日
 
酒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政策,结合酒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釜山行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中央、省属、部队及农垦等驻酒单位)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采利用的水资源。
  第三条 本市地下水资源实行按行政区域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酒泉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年度地下水管理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辖区内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下达取水限量指标、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监督等职责。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城乡生活、工业、农业、生态用水,健全供水单位、水管单位、乡镇水利站、用水协会共同参与、分级负责的地下水资源管理体制,实行与地表水统一水权、统一计划、统一配置、统一收取水资源费管理制度。
  第六条 地下水提水量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建立地下水提水总量控制与水位升降控制双约束指标体系。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总量控制要求,统一下达本市地下水用水计划指标,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定额管理要求和用水户实际情况,下达具体的用水计划。
  县(市、区)下达的用水计划,应当控制在市级控制指标以内。提水量接近总量指标的县(市、区),应当限制审批新增取水;提水量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审批新增取水。
  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国家或省上地下水监测通报,凡某一区域地下水水位年下降超过1米,且持续下降超过3年的,应当暂停该区域新增取水,并严格控制旧井更新。
北京八大处公园  第七条 实行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工业园区、文化产业园区、服务业聚集区、集中饮用水源地等涉及提取地下水的,确定园区发展规模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并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年提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或提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但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年提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凡未取得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和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涉水打井项目。
  第八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全市地下水资源勘察和调查评价,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综合勘察和调查评价,作为地下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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