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关于《酒泉市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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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关于《酒泉市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14
【字 号】酒政办发[2009]86号
【施行日期】2009.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关于《酒泉市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9〕86号)
柬埔寨签证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制订的《酒泉市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和规范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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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酒泉市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要求,推进全市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等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结合酒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寄宿制学校是全市范围内有寄宿学生的各类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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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寄宿制学校的建立是优化义务教育总体布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农村学生接受优质教育的治本之策。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制和责任
  第五条 寄宿制学校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寄宿制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督促落实寄宿制学校的办学经费。
  2、制定寄宿制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任务。
  3、建立寄宿制学校管理考核机制,对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4、负责市直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搞好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中小学的布局、规划和建设。
  2、做好寄宿制学校校园规划,按照标准配置寄宿制学校的各项附属设施与必需设备。
青岛附近一日游去哪好  3、依法保证寄宿制学校的办学经费,管好用好上级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
  4、负责寄宿制学校校长和教职工的选拔、任用、调配、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寄宿制学校校长与教师的培训工作。
  5、加强对寄宿制学校的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河南旅游景点排行
  6、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应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
伤害事故。
  7、指导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做好寄宿制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八条 县(市、区)公安、司法、消防、文化、卫生、环保、工商、质监、建设、交通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为学校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第九条 寄宿制学校的主要职责:
  1、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学校的管理工作。
  2、落实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学校要制定安全管理细则,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靠实责任,经常督促检查并抓好落实。
  3、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标准完成各科教学任务。加强学校德育工作,重视学生日常行为习惯培养,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加强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4、建立学校、家庭沟通制度。采用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广泛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引导家长支持、参与学校管理。
  5、建立校产档案,加强校舍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6、加强校园环境、文化建设,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作息制度、用餐制度、宿舍管理制度以及寄宿生家长来访接待、寄宿生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生活指导教师(宿管员)管理考核制度、疾病预防、健康检查等制度,使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第十一条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应当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学校要定期对教室、宿舍、楼梯走道、食堂餐厅、图书实验室、以及水暖电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证能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建立门卫、值班、巡逻制度。按国家有关要求为学校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健全门卫制度,加强门卫管理,坚持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学生请假、销假制度。全面掌握学生请假、离校、到校情况,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禁止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管制刀具、棍棒、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寄宿生住校期间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要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员准入制度,学生集体离校,要有专人负责。教育学生乘坐交警部门审定、检验合格的客运交通车辆。学生由家长负责接送的,要落实接送确认制度。学生宿舍冬季应采取集中供暖并注意宿舍通风。
  第十五条 落实学校安全教育制度。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用水用电、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教育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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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建立课外活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保证学生课外活动时间,丰富学生校园生活。要落实课外活动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课外活动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郊游、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要有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事先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研究,落实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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