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供给侧改革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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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供给侧改革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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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2.12 明天正式解封
【字 号】酒政发〔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供给侧改革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
 
酒政发〔202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健全完善土地市场供应机制,以灵活优惠的用地政策吸引优质项目落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土地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行阶梯式供地政策支持产业发展(不包括房地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土
地市场供给侧改革,适应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配置方式,对接产业项目多样化用地需求,实行多元化供地,提高土地供应质量,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增强经济增长动力,促进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管控与用途管制相结合。强化规划管控措施,落实用途管制制度,从严控制项目占用耕地,优化项目用地布局,实现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携程旅游网站网址
  坚持市场配置与政府管控相结合。健全资源配置机制,完善资源监管体系,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产业政策导向与土地资源配置相统一。优化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和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业经济效益。
  坚持依法合规与公平自愿相协调。依法按程序配置土地资源,尊重市场主体对土地使用年期的选择权,保障合法利益,促进项目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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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目标任务。聚焦重大项目,特别是有利于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的重大项目,实施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积极保障首位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产业等用地需求,吸引一批综合效益好的企业和项目在我市投资建设,提高建设用地亩均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投入产出水平,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闲置土地依法处置,盘活低效用地,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健康运行。
  二、改革工业项目土地供应方式,实行阶梯式供地政策
  (四)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在坚持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基础上,尊重项目业主意愿,依据产业类型及其生命周期,对工业项目用地(国家规定限制类项目除外),出让年期按10年、20年和30年为阶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
  (五)实行阶梯式土地供应价格。土地价格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价需经专业机构评估,出让底价应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研究后报政府批准,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审批程序,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程序执行,并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六)完善项目准入机制。对工业项目在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8,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以200万元/亩为基准,根据出让年期阶梯10年、20年、30年,投资强度最低须达到规定基准的70%、80%、90%;在县(市、区)投资建设的,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6,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以100万元/亩为基准,根据出让年期阶梯10年、20年、30年,投资强度最低须达到规定基准的70%、80%、90%。
  (七)完善合同约束内容。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条件需要收回土地的外,市、县政府对弹性出让年期内投资强度达到最低要求且申请续期使用的,应当予以批准,并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办理登记;对弹性出让年期内投资强度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对收回时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
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对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由市、县政府无偿收回。收回工作按照谁批准、谁收回的原则办理。
  (八)实行分期分批供地。对符合国家产业用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须分期建设的重大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规划设计预留规划用地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三、落实相关产业用地政策,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九)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关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产业用地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精神,主动对接产业用地新需求,落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
、《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业、信息技术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医疗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旅游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新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业)专项用地政策,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等相关管理规定,推动产业用地存量提质,增量选优,促进土地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集聚,努力实现土地资源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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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十一)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张家界旅游详细攻略  (十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
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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