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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鄂28民终23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常富蔡斌汪清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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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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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孙昊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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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九寨沟在什么地方
【原告】利川市青岗桥养殖家庭农场
【被告】利川市拓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环境污染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利川市青岗桥养殖家庭农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2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31 15:56:48
利川市青岗桥养殖家庭农场、利川市拓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民终2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青岗桥养殖家庭农场,经营场所:利川市南坪乡朝阳村某某某某。
经营者: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昊,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川市拓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本发,系公司经理。
张家界住宿攻略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晗,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英国签证中心
上诉人利川市青岗桥养殖家庭农场与被上诉人利川市拓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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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利川市青岗桥养殖家庭农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史常富
审判员 蔡 斌
审判员 汪清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宁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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