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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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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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30
【字 号】泰政发〔2014〕33号
【施行日期】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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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必去的景点【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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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泰政发〔2014〕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肃追究森林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森林法》、《公务员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欧洲国家有哪些国家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含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民营林场和林地所有单位、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经营管理单位)等承担森林防火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城市园林防火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实行双向责任追究制,依法依规追究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的
安陆市天气预报15天责任,坚持火灾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火灾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对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严厉查办。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四条 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责任划分为: (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领导责任; (二)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要责任; (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监管责任; (四)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按照职责分工承担部门有关责任; (五)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全部责任; 各村(居)
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村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各级政府的森林防火职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设置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核定办事机构编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机构健全稳定;建立森林防火指挥体系,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二)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逐年逐级逐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根据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火灾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四)按照标准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配备并逐步改善扑火装备,储备充足的扑火物资;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建立众性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队伍;  (五)落实森林防火期规定,划定森林防火区并设立明显的边界标示;为扑救森林火灾决定征用物资、装备、交通工具等;适时发布禁火令,审批特殊用火; (六)接受上一级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按要求调出扑救队伍和物资; (七)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要建立森林防火联防制度和工作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森林防火职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对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准备工作; (四)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做好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长和专业及众扑救队伍的培训工作; (五)发生森林火灾后,按规定时限、程序、内容及时上报火情信息; (六)根据需要宣布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并确定责任人、指定负责人到达森林火灾现场,组织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七)根据需要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相关措施; (八)森林火灾扑灭后,组织验收火场,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九)适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森林防火职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编制本行政区
域内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编制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广泛普及森林防火及安全避险知识; (五)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检查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防火责任落实情况,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七)实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八)与有关部门会商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根据规定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  (九)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进行调查评估并进行统计,向当地人民政府提报调查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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