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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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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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公布日期】2014.02.1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4.02.19
烟台旅游攻略自助游【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为规范旅游规划管理工作,贯彻落实2014年全区旅游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2014年2月19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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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旅游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规划编制水平和质量,根据《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旅游规划通则》等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规划是指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各类旅游区规划,旅游专项规划以及景观设计、活动策划、营销规划、资源开发方案等。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发展旅游业,必须编制旅游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全区的旅游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旅游规划的分类与范围
  第六条 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旅游发展规划应
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一)旅游发展规划按范围划分为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旅游发展规划。
  (二)旅游发展规划包括近期发展规划(3-5年)、中期发展规划(5-10年)或远期发展规划(10-20年)。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5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七条 旅游区规划是指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旅游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一)旅游区规划按规划层次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对旅游资源不富集、品位不高旅游景区可直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同时可根据需要对旅游区的远景发展做出框架性的规划安排。对于旅游区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亦应做出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3至5年。莆田九龙谷门票
  第八条 旅游专项规划是指针对特定旅游要素、特种旅游类别、特殊旅游功能和特别发展要求而作出的专项安排。
  (一)具体可分为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品开发、旅游信息发展、旅游市场营销规划、旅游人力资源开发等传统各旅游要素规划,以及生态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红旅游、自驾车等新业态旅游规划。
  (二)旅游专项规划的期限一般应为5年至10年,同时可根据旅游市场的发展变化做出具体调整,亦应做出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3至5年。
  第九条 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按自治区级、地级、县级三级分工负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旅游区的规划编制予以指导,并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一)自治区级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全区性旅游专项规划和跨地(州、市)的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指导区内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景区规划编制。
上海七日游的行程安排  (二)各地(州、市)旅游局负责本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全地区性旅游专项规划和跨县(区)的旅游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指导辖区内2A级、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编制。
  (三)各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编制组织工作。
  第十条 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三章 旅游规划编制的要求和程序
  第十一条 旅游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标准《旅游规划通则》、《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等旅游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的编制应适应市场需求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对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的保护,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应当与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交通、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旅游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或修编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或修编县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景区规划需向自治区旅游局上报立项申请及项目任务书,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未经立项备案的规划,自治区旅游局将不予组织评审。西宁塔尔寺开放时间
  第十五条 各类旅游规划的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定项目任务书。旅游规划委托方在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前,应当研究制定规划项目任务书,并发送至所有投标单位。
  (二)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各类旅游规划编制业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确定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原则上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的形式。
  (三)签订编制合同。确定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后,规划委托方和规划编制方要依法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明确规划范围、任务、内容、成果、图件要求、履行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责任、义务、权利等内容。各地旅游规划编制项目合同签订后,需向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四)规划的编制。规划编制方应加强对规划区的调研、分析,确保在规划区投入足够的
编制力量和工作时间,规划编制组主要成员人均现场工作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规划成果主要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图件和附件(专题研究和基础资料等),规划成果应符合《旅游规划通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突出应用性、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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