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淑杰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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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淑杰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50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悦邹明宇刘小丹 
【审理法官】高悦邹明宇刘小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淑杰;沈阳永安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淑杰沈阳永安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申淑杰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永安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瑞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祝磊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瑞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祝磊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瑞祝磊 
【代理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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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被告】申淑杰;沈阳永安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平安保险辽宁分公司承保旅行社责任险,其应在永安之旅公司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申淑杰在酒店内下楼过程中摔倒,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当,一审法院对旅行社的过错情况尚未查清,故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平安保险辽宁分公司承保旅行社责任险,其应在永安之旅公司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申淑杰在酒店内下楼过程中摔倒,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当,一审法院对旅行社的过错情况尚未查清,故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再行依法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38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预缴1234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9 06:13:1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淑杰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50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负责人:叶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保,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淑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磊,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永安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姝。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平安保险辽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淑杰、沈阳永安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永安之旅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平安保险沈阳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3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安保险辽宁分公司承保旅行社责任险,其应在永安之旅公司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申淑杰在酒店内下楼过程中摔倒,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当,一审法院对旅行社的过错情况尚未查清,故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再行依法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公共招聘网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38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预缴1234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高 悦
审判员 邹明宇
审判员 刘小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任玲
书记员王星丹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酒店app排行榜前十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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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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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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