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指导意见(明政文〔2005〕109号,20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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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林地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明政文〔2005〕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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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西安古城墙门票价格
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过两年多的全力推进,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林业生产关系得到深刻的变革和调整,林业生产力得到很大的解放和发展,林业发展呈现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但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村集体和林农个人的利益关系处理不当等问题,突出表现在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较低,有些甚至不收林地使用费,村级集体收入难保证,影响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公益事业兴办。为维护村集体作为集体林地所有者的应得利益,确保村财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现就加强林地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收取林地使用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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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费也称林地租金或山本费,是指林地所有者出让林地使用权,由林地使用者交纳一定数额的林地租金。按照法律规定,集体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有偿使用集体林地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林地使用费既不同于农村的“三提五统”,也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不是国家税收,而是由村级集体组织自收自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资金。我市地处重点林区,许多地方的村集体经济收入长期依靠林业。林改后,分散经营的农户迫切需要农村基层组织为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提供各类服务,以及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都需要村集体经济作为物质基础。而许多地方村集体经济还比较薄弱,难以为农民及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更多的有效服务。因此,集体山林落实承包、租赁、转让等林业生产责任制,在重视林农利益的同时,必须统筹兼顾村集体利益,均应收取一定的林地使用费,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壮大发展村集体经济。这是维护林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服务、调整农村利益二次分配的客观需要,是为民利民、造福于民的重要举措。
二、准确理解收取林地使用费的法律法规依据
按照《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含林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地租收入,就林地而言就是林地使用费。《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租赁集体林地造林的,应当依法签订林地租赁经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林地使用费;第十一条规定了国有单位经营集体拨交的林地,应当按规定支付林地使用费:用材林(不含竹林)一个轮伐期的林地使用费不得低于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林价款的20—30%;经济林、竹林投产后,按不低于同类林地的杉木三十年主伐期林价款的30%测算每年林地使用费,逐年付给。乡(镇)林场经营村集体拨交的林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集体所有林地承包费标准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由此可见,村集体作为林地所有者,向林地使用者收取一定的林地使用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正确把握林地使用费收取的基本原则
在收取林地使用费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要坚持林地有偿使用的原则。除自留山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村集体林地都必须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租赁或转让合同,缴纳林地使用费,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二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林农众的生活水平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地类、不同林种、不同树种、不同林分质量分别进行确定,不搞一刀切。
三要坚持合理的利益分配原则。要考虑到林农的实际支付能力和确保村财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通过收取林地使用费或实行林木收益分成的形式,合理调整确定村集体和林农的利益分配关系。
四是坚持尊重众意愿的原则。以家庭承包的林地,确定林地使用费标准必须经林农众的充分酝酿讨论,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将收取范围和标准张榜公布。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林地使用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或由双方议定。
五是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由于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践中难免会碰到许
多具体问题,单靠众自发行动很难组织实施好,必须充分发挥各地政府特别是乡(镇)两级政府和林业等有关部门在改革中正确引导、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作用,使林地使用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地开展。对于大部分众不愿意交或象征性缴交林地使用费的情况,干部和党团员要充分发挥带头模范作用,主动缴交林地使用费,并做好众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村集体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全面规范林地使用费收取形式和标准
林地使用费可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支付,可以每年或数年缴交一次,也可以在林木主伐时一次性支付。其中,经济林、竹林的林地使用费,按面积每年或数年收取一次,既可以直接用货币,也可以按实物数量折算金额的形式收取。用材林的林地使用费,可以按面积每年或数年收取一次,也可以在林木采伐时按木材产量或木材销售税后利润比例分成。根据我市实际,林地使用费收取的标准是:
(一)对于本村林农以家庭承包方式、且平均获得村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其林地使用费缴纳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不得随意降低林地使用费,用材林每年每亩一般不低于3元,竹林、茶果等经济林一般不低于5元。考虑今后物价上涨等因素,林地使用费
的收取标准应逐年有所增长。
(二)对于林农通过其它方式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可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或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在对林地资源进行合理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规则确定林地使用费缴纳标准,以实现林地使用价值的最大化。
(三)对于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集体拨交的商品林地,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2005〕50号)规定确定林地使用费标准。即用材林主伐时按所产木材提取的林价款的30%支付林地使用费,间伐材折半支付;经济林、竹林投产后,按不低于同类林地的杉木30年主伐期林价款的30%测算林地使用费总量,逐年支付。乡村林场经营集体拨交的商品林林地使用费可参照国有林场标准收取。
(四)对于使用村集体林地,采取用材林采伐时林木收益比例分成和竹林、经济林采取实物的形式上交林地使用费的,其折算金额应不低于本条前三项的相应标准。
(五)对于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和重大市场风险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
交纳或无法交纳林地使用费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讨论通过后,可暂缓或减免收取林地使用费。
五、严格林地使用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是明确林地使用费的使用范围。林地使用费要重点用于林业再生产和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投入村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学生助学、困难补助等,促进“老有所养、幼有所教、病有所医、穷有所帮”等社会难题的解决,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是加强林地使用费的管理。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收缴,纳入村集体经济收入,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加强林地使用费的监督。要引导村民制定完善的村规民约,约定林地使用费的收缴办法,并认真付诸实施。林地使用费的使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村务监督小组和林业、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切实加强林地使用费收取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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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收取林地使用费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验收工作,对林地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和研究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从维护基层政权稳定的高度,组织干部进村入户,做细致的工作,切实纠正一些地方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过低和不到位的问题。
二要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采取召开村民大会、张贴标语、入户发放宣传单、利用墟日设点咨询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林地使用费收取的意义作用和原则标准,切实做好众的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特别要动员村干部和党员带头缴交林地使用费,发挥示范作用,增强广大林农众的自觉性。
三要依法依规操作。要加强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确保林地使用费的依法收取。对已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但没有约定收取林地使用费的情形,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认真加以纠正,签订补充协议。林地使用费明显偏低的,要参照本文规定的标准, 采取协商的形式,作相应的调整。对未按合同约定上缴林地使用费,村民委员会可按《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合同;或通过诉讼
渠道,依法追缴;也可不安排其林木采伐,不能参加村财的二次分配,以保证林地使用费按时足额收取,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林业 管理 意见
抄送:省林业厅,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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