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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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院字[2004]22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下列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理学学士、文学学士、历史学学士、法学学士、工学学士、教育学学士、管理学学士。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会成员主要在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经各学院(部、室、中心)处推荐,由校长批准。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审查、评议学士学位论文;
安徽蚌埠怎么读2.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的有关争议和其他事宜;
4.审核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5.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进行审议;
东方绿舟度假村和宾馆哪个好6.修改《哈尔滨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学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并按要求评出等级;
2.审查并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4.负责整理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
5.提出修改本细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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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凡我校本科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教育(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其所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或大于1.3,具有从事科学研
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具有从事中等教育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或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
深圳锦绣中华2.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3者。
第九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北京旅游网红打卡地
在教育(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因病(具有市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参加,未取得成绩和学分,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可申请随下一年级补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漳州疫情最新消息今天封城了
1.学生根据本细则,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学科(部门)毕业生的鉴定、成绩及毕业论文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
3.由学生处按第八条第四款复审“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4.教务处全面审核“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审议会,到会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视为批准。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学位委员会。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务院、省学位管理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OO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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