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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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07
【字 号】宜政发〔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优质、经济和高效。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等,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是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县(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
  (三)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普陀山观音2次显灵照片  (四)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与考核,依法监督管理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代理行为;
  (五)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和联合奖惩;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联动执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法定方式,为政府投资项目批次采购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数据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有关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察、审计。
  第十条深圳欢乐谷有什么好玩的项目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服务系统和安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建设;
  (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化建设,指导县(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负责规范进场交易项目交易流程,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交易信息发布等标准化服务;
  (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建设和市场主体入库登记管理;
  (六)负责为交易活动提供全过程信息技术保障,并保存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影像、文件等档案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数据上传等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投诉、信访和举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交易目录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依法应当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依法应当公开交易的国有资产项目;
  (四)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项目;
  (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权授予、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或者租赁项目;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
  (七)排污权、碳排放权、林权、用能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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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修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具体范围,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广州酒店排名前十  鼓励未列入管理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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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易程序北京天坛图片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评标专家、统一信用管理以及异地互联互通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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