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风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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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风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4 
【案件字号】(2021)黑03民终13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季学平刘伟国张彩娇 
【审理法官】季学平刘伟国张彩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风山;刘勇忠 
【当事人】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风山刘勇忠 
【当事人-个人】齐风山刘勇忠 
【当事人-公司】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牛立强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牛立强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牛立强 
【代理律所】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风山 
【被告】刘勇忠 
【本院观点】本案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关于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关于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刘勇忠到红钰家园16号楼工作是与案外人李忠全商定的,由李忠全为其开资,刘勇忠受伤住院后由李忠全安排护理人员,刘勇忠主张其与世成公司及齐风山形成劳务关系没有证据证实。刘勇忠工作的红钰家园16号楼消防通道改造工程,是    为谁建设,李忠全在该工程中应为职务行为、承包行为亦或是代管行为,刘勇忠与谁形成劳务关系一
审未予查清。第二、刘勇忠受伤住院后,案外人杜国超付给孙志英21000元,孙志英于同日转付鸡矿医院20000元,事后杜国超向孙超志英索要住院费票据。该事实与刘勇忠提出应由世成公司和齐风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相矛盾。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1.96元、上诉人齐风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1.96元均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5 18:26:21 
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风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3民终13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建一组团(1-2)-8。
     法定代表人:孙志英,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齐风山。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勇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立强,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成公司)、齐风山因与被上诉人刘勇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关于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
中,被上诉人刘勇忠到红钰家园16号楼工作是与案外人李忠全商定的,由李忠全为其开资,刘勇忠受伤住院后由李忠全安排护理人员,刘勇忠主张其与世成公司及齐风山形成劳务关系没有证据证实。刘勇忠工作的红钰家园16号楼消防通道改造工程,是
     为谁建设,李忠全在该工程中应为职务行为、承包行为亦或是代管行为,刘勇忠与谁形成劳务关系一审未予查清。第二、刘勇忠受伤住院后,案外人杜国超付给孙志英21000元,孙志英于同日转付鸡矿医院20000元,事后杜国超向孙超志英索要住院费票据。该事实与刘勇忠提出应由世成公司和齐风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相矛盾。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1.96元、上诉人齐风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1.96元均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季学平
审判员 刘伟国
审判员 张彩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宇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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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03 02:19: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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