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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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29
【字 号】鸡政发[2007]28号
【施行日期】2007.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7〕2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
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现行《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凡不符合现行《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应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外,可采取协议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除房地产开发不得以租赁方式供地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土地;现行《划拨用地目录》以外且不适合出让的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土地,应当采取租赁方式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范围包括:
  (一)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承租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六)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七)国有企业改制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价款;
  (八)经济适用住房与经营性用房混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土地价款;
  (九)原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再符合现行《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应缴纳的土地价款。包括商业、旅游、娱乐、服务等经营性用地;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经营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经营性公墓、殡葬服务中心用地;公路收费站、加油站等用地;
  (十)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短期用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应缴纳的土地租金。
  第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对象为: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成交价款,由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缴纳;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价款,由受让人缴纳;
  (三)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原土地使用者缴纳;
  (四)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由受让人缴纳;
  (五)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受让方缴纳;
  (六)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原土地使用者缴纳;
  (七)出租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由出租人缴纳;
  (八)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价款,由新设立的企业缴纳。企业以租赁方式用地的,由原企业缴纳;
  (九)经济适用住房与经营性用房混建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价款,由开发单位缴纳;
  (十)原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用地的,除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实行划拨外,应缴纳的土地价款,由土地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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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土地   使用权   国有土地   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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