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兴、鸡西市滴道区房屋征收大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阅读: 评论:0

东兴、鸡西市滴道区房屋征收大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7 
【案件字号】(2020)黑03行终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成涛刘思凯田晶辉 
【审理法官】王成涛刘思凯田晶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东兴;鸡西市滴道区房屋征收大队 
【当事人】刘东兴鸡西市滴道区房屋征收大队 
【当事人-个人】刘东兴 
【当事人-公司】鸡西市滴道区房屋征收大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东兴 
【被告】鸡西市滴道区房屋征收大队 
【本院观点】上诉人刘东兴与被上诉人鸡西市滴道区房屋征收大队自愿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合法废止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东兴与被上诉人鸡西市滴道区房屋征收大队自愿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鸡西市滴道区房屋征收大队已按协议约定的面积交付给上诉人房屋。双方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00元,由上诉人刘东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1:04:4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滴道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滴道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滴道区同乐六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2010年10月19日启动。刘东兴名下有照房屋面积为110平方米和64.8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139.08平方米。2014年5月
12日,滴道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即滴道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甲方与刘东兴(乙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为:刘东兴名下有照房屋面积按1700元/平方米上浮20%,无照房屋面积按1100元/平方米上浮20%结算;有照、无照房屋面积合计共选4户住宅,还310平方米面积,不差价,多退少补;分出101.75平方米产权调换安置同乐三组团6号楼3单元1602室给刘东兴居住。甲方必须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乙方货币补偿资金。乙方如选择产权调换,应结算差价。货币补偿资金可抵扣乙方应交款,乙方应交补差款余额在新楼竣工交付使用时一次性交齐。乙方接到入户通知后,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临迁租房补助费,乙方必须按期办理进户手续,超过两个月不办理手续者,甲方有权将以上所签订的楼号另行安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房屋竣工后,乙方回迁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管理部门实际测量为准。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此协议规定条款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乙方回迁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大于协议房屋面积,由乙方按评估机构对回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交纳费用;乙方回迁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小于协议房屋面积,由甲方按乙方原房评估价格给乙方补偿,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另行约定。2018年6月1日和2018年9月19日双方补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同乐六组团4户住宅给刘东兴,分别是8号楼4单元301室(建筑面积74.81平方米)、8单元401室(建筑面积75.45平方米)
、8单元402室(76.07平方米)、5号楼7单元403室(建筑面积70.27平方米)。双方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诉求事项是否是被告依法或者依照协议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本案中,鸡西市滴道区房屋征收大队履行与刘东兴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滴道区房屋征收大队已按照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和楼号安置给原告刘东兴相应的住宅,切实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刘东兴主张的安置楼房初装问题、公摊面积问题,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未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原告刘东兴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东兴主张的院落和空地补偿问题,在其本人签字确认的协议中,并未体现其院落和空地,且无相关证据证实其院落与空地的面积,其要求按145平方米予以补偿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将同乐六组团5号楼7单元403室(建筑面积70.27平方米)调换为3层同等面积楼房的请求,无协议约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东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东兴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东兴上诉称,根据《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初装,由于室内没有初装不能入住一切损失由被上诉人承担。双方签订协议没有公摊面积的约定,上诉人仅一户公摊面积就26.18%,上诉人要求重新核算,要求退房按照现市场价给付现金。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是不合格产品,不能出售,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刘东兴、鸡西市滴道区房屋征收大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黑03行终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东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滴道区房屋征收大队,所在地址鸡西市滴道区中心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晓铭,大队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翟海林,副队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东兴与被上诉人鸡西市滴道区房屋征收大队房屋拆迁补偿一案,不服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4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东兴,被上诉人鸡西市滴道区房屋征收大队行政机关负责人翟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滴道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滴道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滴道区同乐六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2010年10月19日启动。刘东兴名下有照房屋面积为110平方米和64.8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139.08平方米。2014年5月12日,滴道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即滴道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甲方与刘东兴(乙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为:刘东兴名下有照房屋面积按1700元/
平方米上浮20%,无照房屋面积按1100元/平方米上浮20%结算;有照、无照房屋面积合计共选4户住宅,还310平方米面积,不差价,多退少补;分出101.75平方米产权调换安置同乐三组团6号楼3单元1602室给刘东兴居住。甲方必须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乙方货币补偿资金。乙方如选择产权调换,应结算差价。货币补偿资金可抵扣乙方应交款,乙方应交补差款余额在新楼竣工交付使用时一次性交齐。乙方接到入户通知后,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临迁租房补助费,乙方必须按期办理进户手续,超过两个月不办理手续者,甲方有权将以上所签订的楼号另行安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房屋竣工后,乙方回迁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管理部门实际测量为准。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此协议规定条款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乙方回迁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大于协议房屋面积,由乙方按评估机构对回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交纳费用;乙方回迁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小于协议房屋面积,由甲方按乙方原房评估价格给乙方补偿,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另行约定。2018年6月1日和2018年9月19日双方补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同乐六组团4户住宅给刘东兴,分别是8号楼4单元301室(建筑面积74.81平方米)、8单元401室(建筑面积75.45平方米)、8单元402室(76.07平方米)、5号楼7单元403室(建筑面积70.27平方米)。双方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本文发布于:2023-05-03 03:10: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3/37352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房屋   乙方   滴道区   协议   东兴   补偿   征收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