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未成年人保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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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未成年人保护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7.04
【字 号】乐府办发[2017]34号
【施行日期】2017.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未成年人保护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7]34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未成年人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乐山市未成年人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市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受教育权和财产权等权利受本办法
保护。
  未成年人有义务接受法律、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等知识宣传,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珍爱生命,掌握基本的生存常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抵制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务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状况,实施分类保护,精准帮扶。
 
第四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家庭监护、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救助保护体系,落实家庭、政府、学校、社会保护责任,协调立法和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监护人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
  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政府保护责任。未成年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半年以上仍居住在本市的,由未成年人现住所地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政府保护责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善良注意义务。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条 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帮助职责的组织在收到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后,要在一个月内予以回复。
 
第六条 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强制报告机制、应急处置机
制、评估帮扶机制、监护干预机制。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一节 行政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和重大工作事项督查内容,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和体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扶持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性、专业性社会服务组织,将未成年人的救助帮扶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第八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政府督查室: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督查事项。
  发改部门: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区域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设施及相关资产的投入,重点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教育部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完善控辍保学机制,深入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大力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程”,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档案,促进其健康成长。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开展临时替代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落实强制报告责任。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制度,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其父母务工所在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公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的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督检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全力侦办、查处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事)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信息整理工作,从源头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护送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和定点医院进行救助、救治;确有必要的,应协助救助保护机构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对流浪未成年人按户籍管理有关政策法规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可以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草拟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政策,建立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指导同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级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开展工作;组织、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建立台账,实施分类保护、动态管理;依托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接收弃婴、流浪儿童、打拐解救儿童;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承担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保护、管理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等突发事件需要临时保护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要对离婚协议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角度进行审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接受抚养、教育的权利以及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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