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林业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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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林业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05
【字 号】乐府函[2016]32号
【施行日期】2016.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林业厅关于
“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乐府函[2016]32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省政府《关于批转林业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16〕63号)转发你们,并将我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到各限额编制单位,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林业厅关于下放林木采伐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省下放给市的林木采伐审批,经市林业局批复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金口河区原属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采伐审批权限和管理职责全部下放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附件:乐山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略)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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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采伐   限额   审批   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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