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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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01.23
施行日期
2014.01.23
文号
主题类别
城市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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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确保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3〕69号)要求,结合乐山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桥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的责任体系。
  市交委是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单位;市公路局、市路政支队和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受市交委委托,承担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职责;承担公路桥梁养护和管理任务的养路段(所、局)、路政大队是桥梁安全运行具体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工作主体,是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高速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专用公路管理单位是专用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各级公安、安监、国土、水务等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
  (一)加强桥梁建设和养护管理。交通部门应严把公路桥梁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严格质量标准,保证合理工期,确保桥梁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各责任主体要建立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逐桥开展技术评定,建立危、病、旧桥梁安全隐患改造工程项目库。对危病旧桥梁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进行小修,及时修复轻微病害;三类桥梁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及时修复或更换较大损坏构件;四类桥梁应进行大修或改建,及时进行交通管制或封闭交通;五类桥梁应及时封闭交通,进行改建或重建。
  (二)加强车辆违法超载超限治理。市公安局、市交委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部门联合执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双超”联合执法机制。交通公路部门要按照规定设置公路桥梁限载标志,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桥梁限载标准控制车辆通行。对经技术评定确定为四类及以上桥梁的,交通公路部门要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限制或禁止车辆通行。公安、交通负责对违法超载超限车辆管理工作,防止因超载超限引发的桥梁安
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区管理。县(市、区)政府,市水务局、市交委、市安监局等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坚决查处特大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桥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的采砂活动。坚决查处擅自在中桥及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坚决查处在中桥及以上公路桥梁200米周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坚决查处在中桥以上公路桥梁200米周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在已建桥梁附近新建水利设施的,要评估项目对建成桥梁安全的影响,并征求同级交通部门意见后实施。
  (四)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加强对重要交通干线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隐患点,按管理权限开展治理。对因公路建设产生危及公路桥梁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交通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排查治理。
  三、健全制度,强化保障
  (一)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强化治理、责任落实”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市、县两级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公安、交通、水务、国土、林业等部门参与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公路桥梁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确保桥梁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
  (二)资金保障制度。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桥梁日常养护,技术状况检查、检测、监测,危病桥加固维修等桥梁安全运行所需经费,报同级政府审定安排。
  (三)养护工程师制度。依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规定,建立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交通公路部门应落实专业化的公路桥梁养护队伍,加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四)信息公开制度。交通公路部门负责设置桥梁信息公开牌,中桥及以上桥梁应做到“一桥一档”。桥梁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桥名、路线编号、路线名称、桥型、养护单位、管理单位、监管单位、等主要信息。新改建公路的桥梁信息公开牌要在桥梁建设时同步设置。此项工作应在2014年底前设置完成。
  (五)挂牌督办制度。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公路桥梁安全事故,各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要在抽检和例行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桥梁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和养管状况,建立桥梁安全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及时整治和报告隐患整改情况,严防桥梁安全运行事故发生。桥梁监管单位要强化对整改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做到隐患不消除、挂牌不取消、督办不停止。
  (六)年度报告制度。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建立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制度。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辖区内公路桥梁安全运行年度报告报送市公路局,市公路局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全市公路桥梁安全运行年度报告报送市交委,市交委审查后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
  (七)责任追究制度。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考核,对因专项资金不落实、养护管理不到位、非法采砂、过度采砂、地质等灾害治理不力等造成桥梁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桥梁垮塌等恶性事故的,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理。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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