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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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1.04
【字 号】乐府办函[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函[2018]2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决策科学化、主体多元化、管理专业化、行为规范化为目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投资职能、投资管理职能、工程管理职能的分离,确立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中共乐山市委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发〔2017〕21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5个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17〕30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国资监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委办发〔2017〕18号)精神,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建设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责任部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具有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市属国企集团作为项目代业主(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进行全过程或分阶段代理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按《招投标法》依法确定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事宜的,由代建单位按《政府采购法》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在有效期内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部门,是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含获得上级建设资金补助的项目),省级以上项目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代建项目委托单位负责承担代建项目建设费用、管理费、奖励经费等相关费用的筹集,并及时支付代建单位。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七条 市本级代建制项目依法由市属国企集团代建,其中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保
障性安居工程、园林景观、市属单位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依法由市城投集团负责代建,城市规划区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依法由市交投集团负责代建,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建设项目依法分别由高新投集团、峨旅投集团、大佛投集团负责代建,其余项目根据建设需要按程序报批后确定代建单位。
 
第八条 代建制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政府分管投资和该行业的副市长审查,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委托单位向代建单位以委托代建协议的形式下达。
 
第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发改、住建、交通、教育、科技、水务、公安、国土资源、经信、环保、卫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条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全部纳入财政评审范围,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代建管理费限额,总额费率按照财政部财建〔2016〕504号文件规定的代建管理费率核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计价基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十一条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开工后支付代建单位40%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形象进度达到一半时支付代建单位40%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单位后支付代建单位20%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二条 为鼓励代建单位节约建设资金,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通过优化设计、制定合理工期、严格现场管理等措施降低建设成本,应支付代建单位奖励资金,按照项目竣(交)工结算报告金额比可研批复总投资中建安费用减少额的15%支付。涉及项目工程量变更,按财评审定金额相应增减可研批复总投资中建安费用基数,由市财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由委托单位在60日内支付给代建单位。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只能用于企业运转,不得用于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
  (一)作为项目代业主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
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环评、水保、地灾评估、矿产覆压、地灾安评、通航论证、社会稳定、行洪论证、节能、消防、安全等前期手续和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与责任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用单位需求;
  (三)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责任部门、使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按核准的招标方式依法组织招投标,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工程建设期间地方协调等工作;
  (五)负责将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竣(交)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六)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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