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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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边彝族自治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依据及适用范围
  (一)制定的背景。2020年4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4日,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乐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11月9日印发的《马边彝族自治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马府发〔2018〕9号)已过时效。
  (二)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乐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三)适用范围。在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定义: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二)抢险救灾工程的范围
  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三)满足抢险救灾工程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2.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3.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四)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
  1.确定主体
  (1)在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2)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为机关办公用房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国资办)拟定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2.确定程序
  县本级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财政县政府领导同意;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审议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管
  1.各乡(镇)、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严格审
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2.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马边生态环境局等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的筹备、使用和监管。县审计局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六)抢险救灾工程的发包
  1.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应在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确定项目业主,并委托项目业主在储备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如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可从储备库以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3.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七)抢险救灾工程合同的签订
  承包单位确定后,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业主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八)抢险救灾工程的资金保障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九)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收费标准及资金拨付
  1.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下浮比例不低于20%。
  2.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原则上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采用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的项目应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3.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县政府批复确定的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合同价(20万元以下的工程,下浮比例不低于2%;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下浮比例不低于4%;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下浮比例不低于6%;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下浮比例不低于8%;2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下浮比例不低于10%;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下浮比例不低于15%)并支付款项的60%。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将工程结算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实际支付结算价依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竣工结算价执行。
  三、注意事项
  (一)各部门应严格履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审批程序,不得以抢险救灾工程为名规避招标,
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
  (二)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依规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发布于:2023-05-03 17:13: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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