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的通知

阅读: 评论:0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04
【字 号】乐府办发[2017]45号
【施行日期】2017.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7]45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乐山市委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总部三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7〕4号)精神,加快推进主城区工业企业向“一总部三基地”有序搬迁转移和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工业集中布局、集聚发展、集成创新,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政策适用于乐山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乐府通〔2014〕1号)中所划定的主城区范围〕国有土地上的搬迁入园、淘汰关闭的工业企业。
  二、具备条件
  2.搬迁入园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搬迁前三年内保持正常生产经营。(2)搬迁入园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要求。(3)搬迁入园项目符合“一总部三基地”产业布局规划,投资强度、环保要求、安全设施达到入园标准。(4)企业列入年度搬迁转型计划的“搬迁入园类”。
  3.淘汰关闭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主动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土地收储;未批准纳入土地收储的,通过市场化方式淘汰。(2)企业列入年度搬迁转型计划的“淘汰关闭类”。
  三、优惠政策
  (一)搬迁入园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4.给予土地收储补偿。
  土地收储补偿:搬迁企业原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属地原则由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并给予补偿,即乐山高新区范围内由乐山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主城区范围内乐山高新区范围以外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中心和市经信委(乐山高新区科技和经信局)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开发利用土地情况、建构筑物及附属配套、生产设备设施管网、停产停业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属地分别报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租赁国有土地的企业搬迁补偿按以下方式处理:土地收储补偿由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
实际用途须符合原批准的使用用途);地面房屋、附属物、机器设备、管网等设施根据权属认定情况,由产权人享有;企业停产停业补偿由搬迁企业享有;若权属难以界定或存在其他情况的,在补偿总额不变的原则下,可以由租赁土地的双方协商补偿分配方案,租赁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协议办理。
  5.鼓励企业早搬快搬。对2017─2019年期间按时完成搬迁的企业实行早搬早奖、快搬多奖、逐年递减的奖励办法,分别按企业搬迁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3%、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给予融资贴息支持。对搬迁入园企业新上国家鼓励类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其从各类金融机构获得并用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融资,给予连续三年贴息支持。第一年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50%、第二年按40%、第三年按30%标准执行,单个企业累计贴息不超过200万元。
  7.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搬迁入园技改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200万元/亩、200万元/亩─250万元/亩、250万元/亩─300万元/亩的,分别以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7%、1%、1.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鼓励企业调整结构。鼓励搬迁入园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动利用先进标准、工艺、技术、设备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实现上档升级,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9.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搬迁入园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类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在市级工业、科技等专项资金中,每年优先安排一批科技创新项目名额给予重点支持。
  10.给予用地价格优惠。对不在产业政策限制范围内、符合入园条件的搬迁入园项目,土地价格在规定范围内给予最大优惠。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就业贡献大的重大项目,可由承接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多的地价优惠。
  11.鼓励灵活取得土地。企业搬迁进入“一总部三基地”的,可以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2.提供企业标准厂房。对搬迁入园企业不需要征用土地或不受生产条件限制的,承接地园区可提供标准厂房。企业实际用地需求10亩以内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搬迁项目投资
额在1500万元(不包括土地款)以下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对租用“一总部三基地”园区内标准厂房的企业,按照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租金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3.降低企业要素成本。支持承接地通过园区争取趸售电、直供气、打捆购电购气、成立售电公司等方式,有效降低园区内生产要素成本,形成要素价格洼地,吸引企业入驻。对承接地用电、用气、用水价格低于迁出地的,严格兑现现行政策,确保新搬入企业享受与现有企业同等的待遇。对承接地用电、用气、用水价格高于迁出地的,企业入园投产两年内,所产生的价格差额部分,由承接地基地管委会通过奖励等合法形式给予企业适当补助。对搬迁入园企业的物流运输需要,统一列入铁路、公路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在执行铁路运价下浮优惠政策时优先支持。对企业短距离铁路运输需求,积极争取铁路部门在不低于铁路运输成本价基础上给予5元/吨─10元/吨优惠。对大宗产品长途铁路运输需求,采取“一企一议”,给予最大优惠。
  14.给予企业收费优惠。企业搬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符合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原所占用的水、电、气等指标,由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将原指标转移至企业新址,不再收取费用;超过原指标的部分,由相关部门予以优惠收费。
  15.鼓励企业留住人才。对于搬迁企业现有的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企业上一年度医保、社保名册内缴交年限一年以上;搬迁前取得相应技术职称或资质),在跟随企业迁入“一总部三基地”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依然在岗的,经“一总部三基地”所在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与市人才办认定后,给予其个人一次性奖励,其中高级技术及以上人才奖励2万元,中级技术人才奖励5000元。
  16.鼓励企业招用人才。对搬迁入园企业投产后两年内,每招用一名技能人才或专业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经“一总部三基地”所在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与市人才办认定后,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7.给予企业用工支持。对搬迁入园企业投产后两年内,每招用1名本地户籍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后,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并给予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淘汰关闭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8.给予土地收储补偿。在主城区企业主动实施淘汰关闭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纳入收储计划,给予土地收储补偿,其补偿标准比照第4条执行(不含停产停业补偿)。依法强制淘汰关闭的,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置。
  四、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19.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根据自身所属类别(搬迁入园类、淘汰关闭类)向原址所在地的市中区人民政府或乐山高新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应实施方案。
  20.搬迁入园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原合法生产经营有关证照、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职工安置方案、债务清偿方案、新选址意向书、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方案、企业原址建设土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报告(企业原址存在疑似污染地块的需提供)、项目建设计划、建设资金筹集情况、与拟入驻园区达成的意向性投资协议等。

本文发布于:2023-05-03 17:19: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3/37538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企业   搬迁   给予   入园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