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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5.08.18
∙【字 号】长国土资政发[2005]36号
∙【施行日期】2005.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长沙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国土资政发[2005]36号)
各县(市)局、区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试行以来,反映情况良好。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对暂行办法进行调整、修改。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继续试行。执行中遇有关问题,望及时反馈。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立目的)为了加强国土资源市场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资源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应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投、竞买。
第四条 (管理主体)长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本市五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长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承办主体)长沙市土地市场管理处依职责具体负责本市五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工作;受托承接本市所属县(市)以及其他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代理工作。
第六条 (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自觉接受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交易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包括地面、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有下列情形的土地也应进入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
(一)划拨土地规划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或转让(包括交换、联建等)的;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将工业用地规划改为经营性用地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决定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经营性用地的;
(四)房产转让涉及其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经营性用地的;
(五)协议出让土地未开发要求转让、要求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
(六)拟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后,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土地。
第九条 (计划和供应)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行批次推出制度;特殊情况须经批准方可实施。
具体宗地的招标或拍卖、挂牌出让,编制宗地的供地方案和土地出让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标范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一)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公告内容)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期准备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委托人提出委托申请,并提供原土地权属材料和有关要求、测绘成果、评估报告;
(二)由受托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定点;
(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定点并下达规划条件;
(四)由受托人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
(六)供地方案和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委托主体)委托以土地权属材料的主体为委托人。
(一)已进行土地权属登记的,以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主体为委托主体;
(二)未进行土地权属登记的,以批准书所载明的主体为委托主体;
(三)未核发批准书的,以审批单所载明的主体为委托主体;
(四)历史用地未确权的,以确权确定的主体为委托主体;
(五)农用地转用、征收后,以转用、征收审批单所载明的主体为委托主体;
(六)共有土地使用权,以共同主体为委托主体;共有土地使用权他方委托一方为主体的,以共有土地使用权受托人为主体;
(七)司法协助,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出者为委托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