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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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25
【字 号】渝办[2003]52号
【施行日期】2003.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
 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2003]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园林局关于《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二00三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
204号)精神,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3〕12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规划、建设工作,结合我市风景名胜区实际,拟在全市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针对目前我市风景名胜区在资源保护、管理、规划和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家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强化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监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通过3至5年的努力,使我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规范化,资源利用合理化,规划建设合法化。
  二、组织领导
  市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在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风景委)领导下进行。市风景委下设综合整治办公室,由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市编办、市爱卫办、市旅游局、市文化局等单位组成,综合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日常工作。
  三、整治的重点景区及内容
  (一)整治的重点景区:长江三峡、缙云山、四面山、金佛山、芙蓉江5个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及部分市级风景名胜区。
  (二)整治的内容
  1.标志标牌的设置
  按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标准》,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不符合标准的标志、标牌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和规范,在重点整治的风景名胜区(含重要景区)的入口处,设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
  2.管理机构的设置
  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纠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设置不当现象,重点检查政企不分、机构不健全、级别不适合、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制度,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前提下,结合本景区实际,做好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工作,重点是加强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的划定
  在5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部分市级风景名胜区进行核心区划定工作,明确范围和界线,确定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正在编制总体规划的景区,同时要完成核心区的划定,总体规划已批准的景区要重新划定核心区。
  4.风景名胜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的查处
  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部分市级风景名胜区内违法、违规建设情况进行查处,对2002年已经检查过的部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进行复查验收,对建设部《关于立即制止在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的通知》(建城〔2002〕213号)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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