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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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6.09.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06.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决定
(2006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自然与文化价值。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内涵丰富,拥有独特而完整的地质和地理构造,以及古生物化石、冰缘地貌,高山、亚高山草甸、珍贵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拥有真实而完整的以佛教古建筑为主的历史文化遗产,这种自然与文化景观交相辉映、有机结合,是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瑰宝,是人类的共同财富。
  二、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刻不容缓。改革开放以来,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对五台山风景名胜资源的唯一性、脆弱性、不可再生性认识不足,加上市场和利益的驱动,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违反规划,乱搞非法建设项目,滥采矿产,市场管理混乱等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现象。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景观构成、古建筑和功能布局的完整性、真实性。
  三、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通过采取统一协调、源头防治、分类指导和依法管理等措施,实施有效保护,实现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全面可持续的发展。
  四、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目标:依照法律法规完整地保护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各类文化遗产和独特的自然生态资源,充分展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所具备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价值,将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建设成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管理先进的风景名胜区和国际著名的旅游胜地。
  五、完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体系。按照申报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修编《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制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划》,并依据《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完善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森林保护、水资源保护、旅游开发、交通等专项规划,形成一套完整的规划体系。建立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动态监管系统。制定实施《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服务基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划应体现特,引入竞争机制和先进的规划设计理念,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内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
审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包括生态环境评价的内容。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者依法进行查处。
  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编制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划定文物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划定的区域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任何建设,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及周边景观和环境的保护。对寺庙集中区和寺庙古建必须依法编制保护方案,任何维修和复建、改建项目,都必须经专家论证,并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坚决杜绝破坏性修建和建设性破坏。修缮由专业队伍施工,杜绝因施工不当对文物本体造成破坏,确保寺庙古建的原有风貌和环境。加强寺庙遗址的考古研究和保护工作,用遗址公园形式展示一批重点寺庙遗址,挖掘和展示五台山文化底蕴。强化对具有浓厚地方特的佛教音乐、民风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与保护。按照保持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建立文物保护动态监测体系,对寺庙建筑、佛塔、彩塑、壁画等文物保护状况和维修以及环境变化等方面建立永久性详细记录,落实防虫、防潮、防尘、防火等防灾措施,明确宗教团体及其成员和游人保护文物的责任和义务。
  七、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加强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设立保护标志,
深入开展综合科学研究。加强对山洪、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建立健全防治灾害工作制度,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增强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
  八、加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强化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森林资源、生物多样性和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有效措施,扩大森林覆盖面积。禁止生产性放牧。强化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健康安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捕乱猎野生动物、乱挖乱采珍稀濒危植物和破坏森林植被的各种违法行为。
  九、加强“台顶”和极度脆弱生态区保护。分布在五台山五个台顶及周围的高山草甸和亚高山草甸,对人类活动十分敏感,在这些区域开展旅游必须在实行严格保护的前提下进行,采用不践踏植被的旅游观赏方式,不得修建混凝土、沥青等破坏植被和影响环境的道路和设施,并应严格限制游人数量。区域内严格控制新建各类建设项目,确有必要的建设项目,应对其规模、功能、所用材料、使用中可能带来的对生态环境的负面作用进行景观、环境及生态影响评价,并严格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存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就其对生态和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破坏生态和景观环境的限期拆除。
  十、严禁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坚决杜绝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破坏空气、水体、植被、动物、环境和文物古迹等各类资源以及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非法修建永久或临时建筑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严禁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倾倒和堆放垃圾、废水、废渣,排放油类、剧毒废液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
  十一、加强宗教活动保护与管理。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防火、防盗、人身安全、文物保护等有关制度。
  十二、规范旅游秩序,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确定各景区和景点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及游览线路。对接待量严重超负荷的景区、景点实行限定时间或限制人数参观,保证景点不被破坏,生态得到恢复。五个台顶等核心景区应该实行旅游轮休制,保护生态环境。风景名胜区内要全面推行节能措施,使用环保车辆。加强对旅游管理人员、导游、司机等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管理及服务人员整体素质。依法打击非法导游、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和利用各种形式欺诈游人钱财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塑造五台山品牌。
  十三、认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按照《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申报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要求,制定、实施《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方案》,方案中须明确规定,分期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进行综合整治,重点是灵峰圣境和台顶核心景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拆迁安置和生态环境修复。完善居民拆迁安置的政策措施,保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有计划有步骤对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现存的有碍景观和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工程设施及厂矿企业依据规划进行整治和拆除。对风景名胜区出入口、清水河河道及沿岸、沿途主要道路两侧、旅游服务基地和核心景区进行绿化美化整治。在风景名胜区外围及缓冲地带加快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对风景名胜区外上风、上水方向的空气和水污染源,要进行评估和治理。
  十四、创新经营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在坚持国家所有、政府监管、符合法规和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各类投资和经营主体参与风景名胜区各类项目的建设、经营。风景名胜区内,景点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通过特许经营方式选择投资、经营者。企业或者个人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取得风景名胜区内的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经营权和基础设施维护保养、绿化、环境卫生等作业权。在规定的区域内,对宾馆、餐饮等旅游服务设施
的投资和经营实行市场化运作。加快污水、垃圾处理厂牗站牘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政府对于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政策性亏损,应予适当补贴。
  十五、建立高效有力的管理机构。理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内,完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行使独立、全面、统一的行政管理职权;并对五台、繁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会同忻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建设、环保、旅游、文物、宗教、发改委、财政、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保护委员会,协调各相关部门研究解决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本决定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省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保护委员会关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汇报,并对有关政策、措施和规划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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