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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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1999)
第1章总则
第2章术语
第3章一般规定
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3.2风景资源评价
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3.4分区、结构与布局
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4章专项规划
4.1保护培育规划
4.2风景游赏规划
4.3典型景观规划
4.4游览设施规划
4.5基础工程规划
4.6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7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4.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4.9分期发展规划
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1999)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适应光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光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光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光景区的功能和作用,进步光景区的规划设想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核定公布的各类光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光景区规划必需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光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性、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兼顾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性和地方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避免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性,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光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地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天时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光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2.0.3条光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光景名胜资源、光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能够作为光景游览对象和光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光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光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第2.0.4条风景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光景素材的个体,是光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景观指能够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地区内具有特性的景象。
第2.0.6条景点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第2.0.7条景
第2.0.8条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落或体。
第2.0.9条景区
在光景区规划中,按照景源类型、景观特性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规模,包罗有较多的风景和景点或若干景,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性。
第2.0.10条风景线也称景线。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2.0.11条功能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第2.0.12条游人容量
第2.0.13条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元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本文发布于:2023-05-07 12:15: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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