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83号 |
被处罚对象 | 姜苗 |
处罚结果 | 现查明,2022年5月9日9时50分,当事人姜苗在嘉兴市南湖区***镇北路***东***别院项目民工生活区工地民工宿舍1号楼西侧投放生活垃圾过程中未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内。经调查,具体投放的生活垃圾为纸盒等可回收垃圾、塑料袋等其他垃圾和鱼骨头等易腐垃圾,具体混合投放位置为嘉兴市南湖区******别院项目民工生活区工地民工宿舍1号楼西侧的一个黑垃圾桶内。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案由多次违法,现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3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文发布于:2023-05-08 08:51: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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