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疫情下社工浅谈传染病防治法的不足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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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疫情社工浅谈传染病防治法的不足与建议
摘  要
新冠肺炎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暴露出在应对新发不明原因传染病时,《传染病防治法》等公共卫生领域法律的立法与执法不足,难以应对传染病复杂多变的趋势、价值引领作用缺位、报告及监测系统不完善、防控措施的法律依据不足。本文社工专业从《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更迭、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看到的《传染病防治法》的不足以及对《传染病防治法》立法完善的建议展开讨论,为立法修订及应对提供参考。
一、《 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变化
(一)立法变化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太次会议通过并质布了 《传桑病防治法》该法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04 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大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自204年12月日起施行。2013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2019年12月28日颁布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防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降低传染病的危害。除此之外,我国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
(二)法律规定的传染病分类
  甲类:鼠疫,。 
  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
二、社工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看到的《传染病防治法》的弱势
  社会工作是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平等公正等价值理念和专业伦理,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恢复、改善和发展其社会功能,克服困难、解决问题、摆脱困境并预防问题的发生,以适应和进行正常社会生活的专业和职业。
    2019年年末至2020年年初暴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我国继2003年非典疫情后的又一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面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挑战,暴露出不少法律上的漏洞、短板和不足之处。这些问题
主要表现为法律所建立的制度不完善、制度不衔接、操作性不强和制度失灵等。因此,为完善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规制社会工作者提出以下探讨。
(一)法律不全面
    从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公民健康、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巨大损害后果,不难看出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定位不够高,只注重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没有上升到健康中国战略和国家安全层面上进行考虑。社工应该与当地政府,提出完善法律的多个层面,保障个人健康安全。
(二)地方政府疫情信息公布与责任偏差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疫情防控的信息公布极为重要。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就存在疫情信息发布主体不明确,发布程序不统一等制度不衔接的问题,有必要在今后修法过程中进行修补和完善。
(三)地方政府的应急处理措施不完善
  在应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特别是这次新冠疫情不难看出防控手段仍显不够。如政府是否可以公布确诊病人的大致生活区域,是否可以要求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高风险人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乃至是否可以“封城”等现实问题,在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四)新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的具体情形或标准有待进
  什么是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标准,什么是突发事件的标准,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因此,在何种情况下必须马上启动应急处理以及启动的程序,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个非常受关注的点就是在何种标志性情形出现时,相关的政府及机构应马上公布疫情信息,并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五)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普通公民的失范
    疫情防控成败的关键依赖于广大公民对防控措施的遵守,对政府相关决定的执行。在本次疫情防控中,出现一些公民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甚至对抗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乘坐公交、地铁时应带口罩,进出社区、商场应配合体温监测等,个别
公民不配合,甚至采取暴力措施进行对抗,社会工作者在这个时期应承担传染病严重性的宣传,运用专业化的手段,为《传染病防治法》建言献策。
(六)相关的保障和监管制度不完善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相关的保障和监管措施、制度也非常关键。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暴露了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在疫情防控的物质、人员和机构方面的储备、保障和监管制度设置方面的不足。社会工作者应整合资源,立足基层、服务民众。
三、社工视角对《传染病防治法》立法完善的建议
我国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碰到的新问题、新情况,针对本次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来的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在疫情防控法律应对上存的短板、不足等,提出针对性建议。根据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暴露出来的我国传染病疫情防控法律规制存在的漏洞、短板和不足,就完善我国传染病疫情防控法律规制社工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升《传染病防治法》法律定位
  提升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目标战略定位。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健康中国建设、生物安全和国家安全,制定本法。体现了社工专业对人民生命的重视程度。
(二)理顺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规范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内的所有突发事件的框架性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则是专门规范应对传染病疫情暴发的特别法,两者并无高低定论。因此需要让《传染病防治法》有更高站位,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并且传染病已经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构成了最主要的威胁,社工建议为了众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要积极向上提出建议,完善《传染病防治法》的具体细则。
(三)增加疫情防控时地方政府应急处理措施
在这次疫情防控中,社工最为疫情防控中的一员,深刻体会到防控确诊人员,以现行法来说,没有可以直接运用的法律条例,因此在《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5项法定措施基础上,建议增加如下措施:
1.基于流行病学基础和疫情防控的必要性,发布确诊病人的大致 行动路线和居住区域。
2.防止疫情扩散、传播的必要措施。
(四)将特定情形出现时就应当启动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程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尽管传染病疫情防控涉及非常复杂的医学、流行病学知识和经验,在什么节点或出现哪些特定情形时就应该立即启动疫情应急处置程序?但在借鉴2003 年“非典”疫情防控和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从法律和管理的综合角度考量,出现“人传人”或医务人员被动感染情行时,就应该立即启动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程序。
(五)促进医防融合
社工在本次疫情防控中,发现医疗手段固然很重要,但是预防传染更加重要,所以传染病防治应该将医治与预防相结合起来。社工应加强对众的传染病知识宣传,提高众们的预防意识,减少病源传播。
(六)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从社工角度出发,人的生命居于首位。在本次疫情当中,反映出来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储备仍有待提高与完善。近期上海爆发疫情为例,大规模居家隔离,医疗与物质得不到保障,买菜靠抢,一些独居老人,连基本生活也无法保障,这严重反应了现行法律的物资保障缺口,应该建立重大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储备制度。
(七)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中病人救治的财政保障机制
社工的任务之一,就是为有困难的人提供帮助。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治不仅是关系到公民个人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系公共健康和国家安全,所有的救治费用当然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国家财政承担。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中病人救治的财政保障机制,也是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对所有感染者“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国家财政合理承担做法的法律化。
    完善《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新冠疫情出现后的警示。社会工作者愿意为众构建健康和谐社会不断提供帮助。

本文发布于:2023-05-09 00:01: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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