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6
【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22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岳淑敏邓耀辉刘宇慧
【审理法官】岳淑敏邓耀辉刘宇慧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伟利;朱文峰
【当事人】张伟利朱文峰
【当事人-个人】张伟利朱文峰
【代理律师/律所】黄国庆广东立邦律师事务所;欧阳志彬广东立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国庆广东立邦律师事务所欧阳志彬广东立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国庆欧阳志彬
【代理律所】广东立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伟利
【被告】朱文峰
【权责关键词】代理质证撤诉按撤诉处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伟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上诉人张伟利负担。上诉人张伟利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元,本院给予退还上诉人74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8 01:31:13
张伟利与朱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3民终2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庆,系广东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彬,系广东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伟利因与被上诉人朱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质证时因上诉人申请合议庭三位法官参与庭审,故本院另行安排时间组织正式开庭。同时,通过邮政快递向与上诉人张伟利通过电话确认的地址且为第一次进行质证寄送过的地址寄送了传票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快递单号为10xxx32193,经查询显示该快递已于2020年8月20日签收。2020年9月11日9:00正式开庭当日,上诉人张伟利未到庭,本院通过电话联系询问其未到庭原因,其表示不记得开庭,随后本院通过办公手机向其通知其未到庭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在等待30分钟后上诉人张伟利仍未到庭。故上诉人张伟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伟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上诉人张伟利负担。上诉人张伟利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元,本院给予退还上诉人74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淑敏
审 判 员 邓耀辉
审 判 员 刘宇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晓露
书 记 员 黄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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