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秀峰、吴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 评论:0

叶秀峰、吴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5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75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 
【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叶秀峰;吴伟林 
【当事人】叶秀峰吴伟林 
【当事人-个人】叶秀峰吴伟林 
【代理律师/律所】王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黄玉娟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郭镜焰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郝玉凯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黄玉娟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郭镜焰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郝玉凯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兵黄玉娟郭镜焰郝玉凯 
【代理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叶秀峰 
【被告】吴伟林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月息1.5%的事实并结合上诉人每月偿还利息的实际情况认定双方实际按月计算利息,并以“日”为计算单位核算尚欠的借款本息,处理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月息1.5%的事实并结合上诉人每月偿还利息的实际情况认定双方实际按月计算利息,并以“日”为计算单位核算尚欠的借款本息,处理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计算方式有误并认为一审法院多计算借款金额8560.86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上诉人主张的另外两笔借款也存在“砍头息”问题,因该两笔借款双方已自愿履行完毕,上诉人主张予以抵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叶秀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6:20:55 
叶秀峰、吴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75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秀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娟,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伟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镜焰,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凯,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秀峰因与被上诉人吴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0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叶秀峰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0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金额减少8560.86元;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吴伟林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吴伟林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叶秀峰立即向吴伟林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27日为17200元);2.本案全部相关诉讼费用由叶秀峰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叶秀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伟林偿还借款本金365242.27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9日利息为2095.25元,该日之后的利息应以365242.2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吴伟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月息1.5%的事实并结合上诉人每月偿还利息的实际情况认定双方实际按月计算利息,并以“日”为计算单位核算尚欠的借款本息,处理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计算方式有误并认为一审法院多计算借款金额8560.86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上诉人主张的另外两笔借款也存在“砍头息”问题,因该两笔借款双方已自愿履行完毕,上诉人主张予以抵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叶秀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楚娟(兼)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3-05-10 10:14: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3/39308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上诉人   本院   法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