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洽峰、赖旭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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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洽峰、赖旭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9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60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 
【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郑洽峰;赖旭升 
【当事人】郑洽峰赖旭升 
【当事人-个人】郑洽峰赖旭升 
【代理律师/律所】何晓铭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潘婳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李作贵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晓铭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潘婳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李作贵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晓铭潘婳李作贵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洽峰 
【被告】赖旭升 
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借款的期限、借款利息、还款金额是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借款的期限、借款利息、还款金额是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上诉人一审期间经合法送达未到庭应诉,被上诉人一审期间未如实陈述还款过程,致本案基本事实未查明。    综上,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58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587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3:49:56 
【一审法院查明】综上,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58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587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郑洽峰、赖旭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160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洽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铭,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旭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婳,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贵,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洽峰因与被上诉人赖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5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借款的期限、借款利息、还款金额是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上诉人一审期间经合法送达未到庭应诉,被上诉人一审期间未如实陈述还款过程,致本案基本事实未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     综上,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58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587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雁 兵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师先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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