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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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30
【字 号】蚌政办〔2017〕82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7〕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017年12月30日
 
蚌埠市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重大决策法定程序,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蚌埠市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成员的遴选聘任、权利义务、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遴选和聘任应当综合考虑拟聘对象的学历、履历、特长,并结合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等因素择优确定。
 
第四条  拟聘专家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政策、技术规范及省内外发展动态,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遵纪守法,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三)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心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任务。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人选坚持自愿原则,采取组织或者个人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由市政府法制办对被推荐人进行初审并提出拟选聘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主要来源如下: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博士学位的专家、学者;
  (二)党政机关有关负责人或者其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市政府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专家型领导干部;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且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士。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期满自动解聘。经专家库成员本人和市政府同意,可以续聘,并重新履行聘任程序。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遴选增补。增补成员与本届成员到期一并换届。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解除聘任: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咨询论证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未经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和决策机关同意,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三年内累计3次不接受论证工作任务的,或者累计3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论证任务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库成员的。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及时进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告知本人。
 
第十条  专家库为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专家库成员接受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方案起草单位的邀请,为决策机关拟作出的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对
重大事项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有关的档案资料;
  (二)参与咨询论证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独立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四)要求有关部门提供必要工作保障;
  (五)根据具体工作量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
  (二)参加咨询论证会并发表意见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的咨询论证意见并署名;

本文发布于:2023-05-10 12:23: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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