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18〕47号

阅读: 评论:0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9.26
施行日期
2018.09.26
文号
蚌政〔2018〕47号
主题类别
水污染防治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排水及相关管理活动,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
  第三条 市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七条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第九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十二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市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本文发布于:2023-05-10 12:27: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3/39338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