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蚌埠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蚌政办[2010]74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6
【实施日期】2010.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蚌埠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201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蚌埠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六日
关于蚌埠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4月)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好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35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9〕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和《土地登记办法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0〕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10〕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属地登记,各司其责,分步实施。市政府成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解决全市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各级均应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县区组织、部门指导、专家参与、乡村办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辖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政府授权各区人民政府确权和登记发证。各县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