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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进一步提高市属公园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各公园服务管理机构的服务行为,加强对市属公园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市属公园。公园内所有为游客服务的一线岗位均应按此规范执行;其他各工种应树立服务意识,参照本规范执行。
1.3 公园服务管理应以世界眼光、一流标准为目标,其管理和服务水平应当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实现“四个服务”①、“三个面向”②的要求相适应。 1.4 公园服务的总体要求是“主动、热情、方便、周到”,对服务岗位的要求是一微笑;二问好;三按其所在岗位的规范进行服务。
1.5 各公园可依据此规范制定和细化岗位服务规范及标准,并督促员工执行。
第二章 门区服务
2.1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故不能开放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提前公示。
2.2 售票、收票、保洁、护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要统一服装,持证上岗。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耐心解答游人询问,及时疏导游人。
2.3 公园出售的票种、票价应当在售票处明示。
2.4 票券使用中的管理
2.4.1 各公园应严格按照《公园景点明码标价试行规定》(京价(检)字[2002]156号),在各售票窗口明码标价。
2.4.2 售票员唱收唱付,票款当面点清。
2.4.3 售票出现差错时,长短款要据实登记,长款上交,短款自补。大额错款,须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2.4.4 严禁出售回笼票及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4.5 验票员须在验票的同时撕下副券,一律不准保留全票。
2.4.6 公园管理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票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
3.1 殿堂展室服务
3.1.1 殿堂展室的设立应当与公园整体文化内涵相协调。按历史原貌恢复的,要经过专家论证。环境清新整洁,空气流通,陈设和展品要整齐完好。
3.1.2 建立维护档案和每日交接班登记制度。殿堂展室看管人员应熟知本展室陈列展品件数、品种、年代、用途、摆放位置及完好状况,做好日常防火、防盗、防尘、防损坏及疏导游人工作。开闭馆前应认真检查文物、展品、门窗、锁、封条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在岗上发现有文物展品损坏或丢失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逐级报告。
3.1.3 殿堂、展室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参观秩序。在出现人流骤增时,管理人员应当采取
引导、疏散、分批参观等措施,以减少游客滞留带来的拥堵压力,情况严重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3.1.4 公园内安排讲解的殿堂、展室应当明示讲解时间。
3.2 讲解服务
3.2.1 大型公园、历史名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园应备有公园简介(导游图)、电子自动导游机等,必须设立游客服务中心和讲解服务机构。
3.2.2 公园的导游牌示要美观实用、文字准确、位置合理,与公园整体景观风格相协调。使用的标识与符号应与国家发布的统一标准相符,文字采用中英文双语形式。
3.2.3 公园简介(导游图)应标明进出口、道路系统、景点分布和介绍、服务设施、咨询投诉点、医疗救护点(含附近医疗点)等内容。
3.2.4 公园从事讲解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3.2.5 讲解服务人员应当服饰整洁、举止文明、语言生动、发音标准、吐字清晰,熟悉
掌握公园有关情况,耐心解答游客询问,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第四章商业服务
4.1 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商业服务设施的形式、规模、体量、位置要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得随意增设临时商业网点。
4.2 新建、改扩建商业经营用房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4.3 各商业经营点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安全责任制。
4.4 各商业应严格按照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要在显著位置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