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良、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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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良、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2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99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泽军 
【审理法官】刘泽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成良;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 
【当事人】杨成良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 
【当事人-个人】杨成良 
【当事人-公司】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坤阳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陈春盈河南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坤阳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陈春盈河南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坤阳陈春盈 
【代理律所】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河南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成良 
【被告】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 
【本院观点】关于本案中杨成良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合同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中杨成良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杨成良于2019年6月2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第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0年5月25日,该院作出(2019)豫0105民初209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杨成良诉求为: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劳动派遣合同违法无效,并在所有报纸上、电视上、网络上,新闻联播上公开道歉一个月承认错误;二、本案诉讼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为驳回杨成良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成良不服,并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豫01民终69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清楚,
杨成良提起本诉,已构成了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杨成良关于本案违反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成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3:13:28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年6月25日,原审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杨成良诉被告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
局、第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0年5月25日,原审法院作出(2019)豫0105民初2091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杨成良诉求为: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劳动派遣合同违法无效,并在所有报纸上、电视上、网络上,新闻联播上公开道歉一个月承认错误;二、本案诉讼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判决为驳回杨成良的诉讼请求。后,杨成良不服上述判决并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豫01民终69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原告杨成良提起本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成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杨成良已预交5元,退回原告杨成良。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成良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发回另选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理程序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审理程序未开庭未询问未质证未让上诉人复制证据和答辨状直接偏听偏信的直接枉法裁定。二认定事实不清。2004年和2005年都分不清一事一案一诉讼的基本事实都故意歪曲。至今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都延续存在违法十几年都未改正。上诉人在2001年7月由中国邮
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招聘、填表、登记并在指定驾校培训合后上岗工作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上工作至2017年10月遭到黑恶势力打击报复下岗后依法维权至今。劳动合同共有九份已违反《劳动合同法》多条法律规定。虽然标题是劳动合同但内容是派遣内容实质是派遣合同。为逃避法律责任隐瞒事实至今都未将劳动合同文本原件交付给上诉人违法行为至今延续存在。在(2019)豫0105民初20914号案确认是2004年劳动合同其内容同样是派遣内容。一份合同签名是两个人所签代签无效的法律规定不被认定违法其合同内容未依法审理的枉法裁判。本案是2005年的合同内容违反多条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制度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应签订合同并告知内容且要各持一份。至今都未将劳动合同文本原件交付给上诉人和其它劳动者违法行为至今存在。在(2018)豫01民终15926号案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没有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这个被告本案提交的合同文本复印件也是通过诉讼才复制出来的原件是几份?都在谁那?通过郑州市人社局、河南省人社厅都未要回合同文本原件事实证明二被上诉人隐瞒事实的欺诈劳动者推卸法律责任的弄个劳务派遣公司来为其担责。上诉人也明白劳务派遣公司就是一个皮包公司是个专业打官司的公司上诉人这十七年的工作不公开不透明的克扣上诉人的血汉钱足够劳务派遣公司打官司所用。本案引用枉法裁判的判决违背一事一案一诉讼的审判程序混晓事
非的故意认定事实不清同时也验证了同流合污的亵渎法律徇私舞弊的包庇保护黑恶势力。三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依事实为根据依法为准绳的公平正义审理。2004年与2005年都不分的去认定。二被上诉人至今还隐瞒着2001年2002年2003年的合同把一个事项分割成十几个劳动合同签订。违反多条《劳动合同法》规定却不被依法审理用枉法裁判的事实去适用本案实属故意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杨成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杨成良、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99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牛海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阳,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营业场所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汉风路84号郑州邮区中心局。
     负责人:李永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盈,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成良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5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成良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发回另选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理程序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审理程序,未开庭,未询问,未质证,未让上诉人复制证据和答辨状,直接偏听偏信的直接枉法裁定。二,认定事实不清。2004年和2005年都分不清,一事一案一诉讼的基本事实都故意歪曲。至今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都延续存在,违法十几年都未改正。上诉人在2001年7月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招聘、填表、登记,并在指定驾校培训合后上岗工作,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上工作至2017年10月,遭到黑恶势力打击报复下岗后依法维权至今。劳动合同共有九份,已违反《劳动合同法》多条法律规定。虽然标题是劳动合同,但内容是派遣内容,实质是派遣合同。为逃避法律责任,隐瞒事实,至今都未将劳动合同文本原件交付给上诉人,违法行为至今延续存在。在(2019)豫0105民初20914号案,确认是2004年劳动合同,其内容同样是派遣内容。一份合同签名是两个人所签,代签无效的法律规定不被认定违法,其合同内容未依法审理的枉法裁判。本案是2005年的合同,内容违反多条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制度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应签订合同并告知内容,且要各持一份。至今都未将劳动合同文本原件交付给上诉人和其它劳动者,违法行为至今存在。在(2018)豫01民终15926号案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没有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这
个被告,本案提交的合同文本复印件,也是通过诉讼才复制出来的,原件是几份?都在谁那?通过郑州市人社局、河南省人社厅都未要回合同文本原件,事实证明二被上诉人隐瞒事实的欺诈劳动者,推卸法律责任的弄个劳务派遣公司来为其担责。上诉人也明白,劳务派遣公司就是一个皮包公司,是个专业打官司的公司,上诉人这十七年的工作,不公开不透明的克扣上诉人的血汉钱,足够劳务派遣公司打官司所用。本案引用枉法裁判的判决,违背一事一案一诉讼的审判程序,混晓事非的故意认定事实不清,同时也验证了同流合污的亵渎法律,徇私舞弊的包庇保护黑恶势力。三,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依事实为根据,依法为准绳的公平正义审理。2004年与2005年都不分的去认定。二被上诉人至今还隐瞒着2001年2002年2003年的合同,把一个事项分割成十几个劳动合同签订。违反多条《劳动合同法》规定,却不被依法审理,用枉法裁判的事实去适用本案,实属故意适用法律错误。

本文发布于:2023-05-12 08:47: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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